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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年份
1、新的刑事訴訟法在1958年底完成并陸續頒布,于1959年3月2日開始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典共802條,又稱新刑事訴訟法典。之后還做過修訂。
2、《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意大利軍事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意大利刑法典》,出版社不詳,出版年份不詳。1《意大利民法典》,出版社不詳,出版年份不詳。1《犯罪人論》([意] 龍勃羅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3、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推動了對直接言詞原則的推崇,德國1877年《刑事訴訟法典》正式將其確立為法庭裁判原則。然而,直接言詞原則的“統治性”地位短暫,面臨質疑,主要體現在混淆事實認定與導致訴訟遲延。
4、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明文規定,非法拘留或以其他途徑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違法的,也將面臨刑事責任追究。該條款明確指出,對于非法拘留他人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者,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戰時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戰時拒絕征召罪有權委托辯護人嗎?戰時拒絕征召罪的嫌疑人也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刑法》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刑事訴訟的特點包括:優先級的重新排列,秩序優先于個人權利;案件數量激增,強調快速處理以簡化程序;重點維護戰斗力,優先考慮軍人權益。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種類包括: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違令作戰消極罪。
如何認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
法律主觀: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怎樣的 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在法律規定的層面上無疑是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實踐中或者在社會現實中是否能有效地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權利,還是一個需要進行全面考察的大問題。
在刑事程序中,是否逮捕被告人,是否予以羈押、是否起訴、判決和量刑、變更審判日期以及向新聞界提供有關被害人情況的范圍等情報,是否告知被害人,完全取決于警察和法院。在美國,案件是否起訴,以什么罪名起訴等,都取決于警察、檢察機關。關于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世界各國規定的不盡相同。
法律分析: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
訴訟參與人之一。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只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但又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不起訴制度的各國法規
德國的不起訴制度與偵查結合,檢察官負責指揮偵查并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定條件,如認為無處罰必要,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德國實行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情況評估是否啟動訴訟。預審法官負責偵察和預審,決定不起訴。
德國的起訴制度與偵查緊密相連,檢察官在偵查和起訴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決定不起訴。德國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審查案件時,起訴比例約為35%,不起訴占50%。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評估決定是否起訴,預審法官有權決定不起訴。
⑧德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5第154條規定的暫時不予起訴、免予刑罰的前提的不予追訴、國外行為不追訴、出于政治原因不追訴、以行動自責時不追訴、不重要的附加刑時的不追訴等制度,都充分說明起訴裁量原則在德國刑事訴訟中被廣泛運用。1964年以來,德國起訴裁量的適用范圍呈擴大勢態。
該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于涉嫌犯罪的企業,發現其具有建立合規體系意愿的,可以責令其提出專項合規計劃,督促其推進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然后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合規不起訴制度起源于美國的暫緩起訴制度,旨在幫助企業有效規避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法律分析:不起訴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一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l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是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三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主講人:李偉律師 企業合規不起訴發展歷程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源于美國的暫緩起訴協議制度,隨后在英國、法國等國家引入和推行。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化趨勢的增強,建立健全企業合規體系已成為必然要求。自2020年試點推行以來,該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廣,現已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國外相關規定
1、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刑事訴訟中或許唯一最重要的組織原則是被追訴者不得被強制協助對自己的指控”。法國《刑事訴訟法》(1993年修正)第114條、第116條、第128條和第133條,規定了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相關規則。
2、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經過交流獲得的“證言”。而且,多數法官認為,如果一個人的身體本身構成證據或者作為物證的來源,則不適用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假如施墨伯案發生在1964年之前,它就不會進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視野。因為,在1964年以前,第五修正案對各州并無拘束力。
3、在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具體的制度設計包括:被追訴人有權拒絕回答歸罪性提問、不得采用強迫性訊問手段、強迫供述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做出不利評價或推論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4、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準則之一,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禁止采用刑訊逼供和非法方法,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5、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規則起源于英國12世紀,歷經數百年發展,成為現代法律體系中保護個人權利的重要原則。該規則最早可以追溯到1066年諾曼征服后,為了實現司法權集中,英國國王要求建立由僧侶貴族及高級官吏組成的“御前會議”,并限制了教會法院的司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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