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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了對案件受理材料的審查與處理原則。當法院、檢察機關及公安機關收到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首材料時,應根據職責權限,迅速對其內容進行審核。
2、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受案材料進行審查、立案的相關規定,具體條款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并未規定什么罪。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具體的罪名是由刑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關于是否立案的規定。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6、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頗為完備,其中第112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檢察院或機關應對自首、舉報案件進行及時審查。若初步判斷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責任標準,應立即立案偵查;反之,則須通過通知方式告知當事人相關情況。
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明?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國家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法律主觀: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那些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以下內容旨在為大家提供幫助。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法院傳票質證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2、質證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在質證過程中,法官可就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有些法院還允許當事雙方相互詢問。
3、法律主觀:法院送傳票,一般情況下,只送 起訴書 、傳票、 舉證責任 通知書。 證據 方面,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在開庭前交換證據。法院 開庭審理 前,被告或 代理 人可以復制原告提交的證據復印件,主審法官或書記員應該提供,開庭時原告應該出示證據原件,交由被告查看、質證。
4、民事訴訟案件中質證的實際性質也類似于開庭了,雙方在法官面前互提證據。你不去可以委托律師去的,往往這一環節都是雙方代理人進行的。
5、質證和開庭不是一樣的,質證是開庭對證據有所懷疑的質問。開庭審理是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犯罪進行量刑和供述的一種形式。另外需注意,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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