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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哪些情況下法院有釋明義務
所以法院(法官)的釋明義務雖然稱之為釋明權,但從實質意義上講應為法院(法官)的義務。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的行為及能力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訴訟后果。如果當事人缺乏對法律和訴訟技巧的熟知,可能會因為不懂得舉證或不完全舉證而使可能打贏的官司敗訴。
問題一:民事訴訟中的釋明的優缺點 一,法官向當事人做出釋明的限度有多大? 這個問題太寬泛了,無法明確說明。我國目前只有《證據規則》第35條提到了釋明制度的相關內容,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告訴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相關規定是,被告方一般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請求權,因為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不適用于訴訟時效抗辯,此外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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