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案件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需要延長決定期限,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這里需要解釋一下,“工作日”是指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時間,包括周六和周日。如果規定期限的是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順延下一個工作日。
為了保證行政處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規定了受理期限和決定期限。受理期限是指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處罰案件材料后,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需要立案調查。決定期限是指行政機關在立案調查后,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如果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機關超過規定期限仍未作出決定,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也可以被視為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總的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受理期限是五個工作日,決定期限是二十個工作日,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保證行政處罰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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