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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
- 2、刑事訴訟庭前會議
- 3、庭前會議是怎么規(guī)定的
- 4、召開庭前會議意味著什么
- 5、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是怎樣規(guī)定的
- 6、哪些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
1、庭前會議是怎么規(guī)定的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法律主觀: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庭前會議
1、法律主觀: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二十六條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jù)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4、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庭前會議前,法官應當向被告人告知其在庭前會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并發(fā)表意見。庭前會議由法官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檢察機關、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5、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準備工作: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6、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刑訴法明文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還有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發(fā)生時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是怎么規(guī)定的
1、庭前會議是怎么規(guī)定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的在開庭以前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經(jīng)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條件;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3、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4、法律主觀: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召開庭前會議意味著什么
1、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保障庭審能連續(xù)、高效地進行,避免因為一些程序性問題不時中斷庭審或者拖延庭審。
2、召開庭前會議意味著什么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來解決的問題而定,不能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
3、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前會議的,意思是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為了不過分的延長開庭時間,可以先召開庭前會議。
4、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經(jīng)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
5、法律分析:庭前會議不算是開庭。庭前會議是法院在開庭前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代理人等,對宣判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制定開庭時間等事項。
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是怎樣規(guī)定的
1、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3、庭前會議是怎么規(guī)定的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4、法律主觀: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庭前會議適用案件范圍明確。規(guī)定在以下情形之一,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眾多、案情復雜重大的;(3)社會影響巨大的;(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庭前會議參加主體確定。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2、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jù)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3、哪些情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1)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jù)存在較大爭議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4、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
5、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6、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解釋》規(guī)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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