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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貪污10萬元的判刑標準是如何判罰的
對犯貪污、 *** 罪的量刑處罰明確規定為: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在規定貪污、 *** 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時,適用了具體的數額表述:行為人貪污、 *** 滿五千元的,構成貪污罪、 *** 罪。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貪污罪
[img]貪污10萬判幾年
*** 、貪污10萬元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改,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貪污10萬元,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標準中從輕處罰。
*** 10萬元量刑標準
按照規定,對犯 貪污罪 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貪污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 *** 罪 。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 論處。 關于辦理 行賄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 違法所得 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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