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事先告知書是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的一種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讓當事人了解自己的違法行為和可能面臨的處罰,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申辯和辯護的機會。那么,行政處罰案件事先告知書能否撤銷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辯護。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履行事先告知的義務,或者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告知。
但是,一旦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的義務,事先告知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被撤銷。當事人只能在之后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在事先告知中存在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違反法定告知要求的行為,將會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行政復議等救濟措施。
總之,行政處罰案件事先告知書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被撤銷。當事人可以在之后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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