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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法16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 2、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 3、在刑事訴訟法上,一個涉嫌犯罪的人可以最長羈押多長時間?
- 4、刑法一百五十六條是什么意思
-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 6、刑訴法解釋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16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內容是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主要就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檢察院提出了需要補充偵查,需要調查新的物證,當事人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或者某些人員在需要回避的情況下導致審判工作必須要延期的,如果不不延期,正常是2個月。
2、《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5、延期審理,是指因出現了妨礙法庭繼續審理的事由,人民法院將正在進行審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審理的制度。
6、辦案單位退偵最多次數不能超過兩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羈押期限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具體多久以及什么情況延長,視案情而定。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還無法偵查終結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3、刑訴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 偵查羈押期限 】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4、《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在刑事訴訟法上,一個涉嫌犯罪的人可以最長羈押多長時間?
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罪犯嫌疑人或被告應被羈押,但羈押期最長不超過七個月。這是對已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和被告實施的,為期有限的人身自由限制義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一般羈押最長的期限是不能超過二個月,如果遇到案件比較復雜的那么就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只有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找齊相關的證據,那么才可以依法的進行逮捕并進入到審查起訴的階段。
刑法一百五十六條是什么意思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羈押期限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具體多久以及什么情況延長,視案情而定。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還無法偵查終結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是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賠償問題的規定。刑事案件造成民事損害的,被告人應當賠償受損人或者受損單位的損失。,單位終止,有權利繼受人的,繼受人接受賠償,沒有繼受人的,上繳國庫。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是有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并沒有詳細進行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重大無法審結,可以經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羈押期限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具體多久以及什么情況延長,視案情而定。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還無法偵查終結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刑訴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 偵查羈押期限 】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刑訴法解釋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主觀:刑訴法解釋156條的內容是: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賠償問題的規定。刑事案件造成民事損害的,被告人應當賠償受損人或者受損單位的損失。單位終止,有權利繼受人的,繼受人接受賠償,沒有繼受人的,上繳國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羈押期限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具體多久以及什么情況延長,視案情而定。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還無法偵查終結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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