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的格式
(1)申請書應使用4紙,左右邊距各為2.5厘米,上下邊距各為2厘米。
(2)字體為小四號宋體,行距為1.5倍。
(3)申請書應按照標題、正文、結尾三個部分組織。
2.申請書的內容
(1)標題部分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以及申請復審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2)正文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信息。
②行政處罰決定的詳細情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作出決定的機關、處罰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等信息。
③申請復審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應明確自己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異議,提出復審的理由和依據,包括法律法規、案例、證據等。
(3)結尾部分應寫明申請人的簽名和日期。
3.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應將申請書遞交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者上級機關。
(3)申請人應注意申請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有虛假陳述,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申請行政處罰復審是申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申請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寫申請書,以提高申請復審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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