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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 2、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 3、論述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監督原則
- 4、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 5、刑事訴訟監督規則
- 6、如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對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可以提起抗訴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糾正法院的錯誤。對公安機關起到審查作用:公安機關在批請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其它疑點,可以讓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以免誤抓好人。
【答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第二,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監督。第三,對人民法院審判的監督。第四,對執行的監督。
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審查批捕過程中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提請批捕的監督。審查起訴階段的監督。(1)對偵查活動的監督。(2)對移送起訴的監督。審判階段的監督。(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
審判階段的監督。(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
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被告人以刑事處罰。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1、法律分析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對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可以提起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對公安機關起到審查作用:公安機關在批請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其它疑點,可以讓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以免誤抓好人。
2、【答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第二,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監督。第三,對人民法院審判的監督。第四,對執行的監督。
3、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3)對生效裁判的監督。(4)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5)對特別程序的監督。執行階段的監督。(1)死刑執行的臨場監督。(2)對監外抽行的監督。(3)對減刑、假釋的監督。(4)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審判階段的監督。(1)對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2)對一審裁判的監督。
論述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監督原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刑事訴訟監督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其中審判監督,專指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是程序性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是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監督,是實體性監督,這兩項監督也可統稱為審判監督。
有的認為檢察批捕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安報來的案件,重在定性把關,至于立案監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擔心開展立案監督會影響與公安的關系及承辦人之間的感情,不愿監督,還有的擔心怕監督不準個人丟面子,不敢監督。
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對策:明確偵查監督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的概念特征及范圍,確立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過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權以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直接糾正權。明確偵查監督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內容、途徑、期限等。與公安機關建立“互相配合、引導偵查”的合理關系,完善制度,落實措施。
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濫用取保候審。
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犯罪行為涉嫌數罪或處斷的一罪時偵查和取證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盜竊案,采取破壞機動車玻璃的手段竊取車內財物,公安機關僅就失竊財物作為犯罪數額,進行價格鑒定。
刑事訴訟監督規則
1、第六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七節 看守所執法活動監督 第六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收押、監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對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等執法活動實行監督。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2、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3、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
如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首先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的法律制度。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司法活動具有監督權。需優化監督范圍、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如建立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措施建議的制度,細化行政訴訟活動監督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要求。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null)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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