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對于筆錄辨認是什么意思?
筆錄辨認就是屬于法定證據的一形式,對于筆錄辯認的意思就是為被害人還有犯罪嫌疑人以及證人所做的筆錄,這種筆錄一般都是必須要在執法人員的面前進行訴說,不能存在任何的虛假行為。 對于筆錄辨認是什么意思?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
法律主觀:辨認前的筆錄的規定是必須要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之下見到辨認對象,然后進行真實的辨認。最后簽字才能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辨認檢查筆錄是一種法律文書,用于記錄辨認檢查過程中的相關情況和結果。其主要內容包括辨認的對象、辨認時間、地點、參與人員、辨認方法和過程、辨認結論等。
辨認和指認的區別是非常大的,一般來說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組織辨認相關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和文件。而只認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明確的相關的活動進行確定偵查。并且兩者之間的法律依據和范圍都不同。 辨認和指認筆錄的區別是什么?(一)、含義不同。
派出所的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1、做一下口供,最好把拍到的照片拿出來更有說服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因為辨認筆錄里不能存在“像他”這類模糊語言,要么你認定他是、要么認定不是,或者認不出來,不能用模糊語言,一般來說,公安機關不會就因為你這一個辨認來定案的,會有其他證據佐證。
3、犯罪嫌疑人在事發第二天的筆錄中說:事發當晚到派出所說了事情經過。實際情況是:事發當晚公安人員根據群眾和雙方提供的情況帶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兩名保安,當晚他們就被其老板擔保出來。卷宗中沒有其當晚的筆錄。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依法是應該及時立案偵查的。
4、認為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必須提供有力證據才能推翻。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