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貴州 *** 房屋拆遷補嘗,以及貴州 *** 搬遷扶貧名單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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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征地補償標準 *** ,你們那兒的補貼是多少?
根據“合村并鎮”,“環境整治”,“新農村建設”等項目用地的需要,各省市都出臺了相關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方案。原則上是以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為基礎,各省市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關細則開展工作。
南京市也出臺了《南京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318號文,各區也制定了相關細則,我身處江寧動遷第一線,江寧區目前依照江寧區第2號文和3號文開展工作。
江寧區拆遷補償的選擇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其補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搬遷費 。每平方50元*認定面積(人口認定)。保底2000元。
2、 過渡費 。認定面積*(8/9/10,根據區號檔位不樣)*36個月(如果貨幣補償12個月)。保底每月2000元每戶。
3、 提前搬家獎勵 。認定面積*410每平方。保底50000元每戶。
4、 附屬物及太陽能,空調等物品的移機費 。
5、 裝修補償 。認定面積*500每平方。
6、 青苗費補償 。以評估公司價格為準。
7、 其他獎勵 。
從接手的幾個江寧區農村集體土地拆遷項目來看,拆遷政策照顧到絕大多數產權人,認可度很高,老百姓能真真切切感受到拆遷帶來的紅利!
征地拆遷全國沒有統一價格,主要看當地市場經濟水平,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是根據當地征收項目有關,一個征收項目一個補償政策,征拆過程中最重要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質量,低于的都屬于不合理補償,詳細征拆問題可以關注私信我,具體法律依據可以參考: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關于2018各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這一問題,就為大家簡單的回答到此。 二、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體修改條款還未知。 為了滿足國家的發展,以及共同利益的需要。征地的時候人們不僅僅要積極配合,同時也需要人們熟悉了解征地的法律規則,這不僅僅是為了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的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以此對于2018各地征地補償標準熟悉也是非常重要的
各個地方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看你地方 *** 對此事的態度。隨意性很大,與地方財力也有影響。我們當地非常低在一千元內,在城效或市區的補償差距就特別大了,也不知為什么?
那土地賣給開發商是多少一平米。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
我們這里還可以,比倒貼強點,我們的土地是國有土地,位于濟南市市中區,開發商出售每平方倆萬,我們的房屋九百,你說是不是比倒貼強點,現在自己蓋房子九百都蓋不起來。你說笑話嗎。
很高興為你解答,關于各地方征地補償標準這個問題。
根據不同地區的征地補償問題,我給大家說兩個案例。
第一:例如貴陽市白云區都拉鄉,與貴陽市烏當區烏當奶牛場,兩地相鄰,征地補償卻有很大的差價。都拉鄉土地賠款10至13萬每畝,而烏當奶牛場每畝賠款只有4千至4萬不等。
第二:就拿我的家鄉 *** 縣化覺鎮,與貴陽市修文縣六桶鎮比個例子。六桶鎮屬于貴陽市管轄,土地賠款要高一些,化覺鎮屬于畢節市管轄,土地賠款最低。就拿修海馬大橋來說,海馬大橋位于六桶鎮與化覺鎮交界處,當時兩地修橋修路,征地賠款存在很大的差異,六桶鎮土地補償三萬元每畝,而我們化覺鎮每畝賠款3000元,是什么原因?我不知道,這也是鐵定的事實。
我們這里現在正在征地拆遷,農民耕地一畝地六萬八,歸集體所有然后按人口分,宅基地分三類,土木400每平米,轉土木500,磚木600,沒有臨時安置,沒有青苗補助,也不給予安置,初步了解每個人分到11萬,這就是鎮 *** 的拆遷補償標準,不知道上級 *** 是什么標準,坐標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
根據地理位置不同補償就不一樣
我們這兩萬一畝
[img]貴州鄉村2樓自建房拆遷能賠多少
具體內容如下:
一、農村自建房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農村自建房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二、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宅基地賠償標準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5、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征用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三、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除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的補償。
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方式可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形式的任一種。即由拆遷人按照當地人民 *** 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進行估價、補償、注銷產權,補償費一次付給所有人,或者以相當的房屋與私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補償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憑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的修改。”即盡管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 *** 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產權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由于該類住宅房屋產權人出租住宅,與承租人簽有租賃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為出租住宅房屋,對該類出租房屋只有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后,才可使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才可避免因拆遷而引起租賃戶與住宅房屋產權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管執行單位)對房屋現狀作出勘驗記錄或拍照錄像,并按照當地人民 *** 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補償,補償費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為存入銀行。
(四)拆遷委托代管的私房補償。
除全權委托外,建設單位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補償方式和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如果犯罪人在拆遷中進行詐騙,騙取數額較大的,法院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繳納罰金。如果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涉及金額巨大,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貴州農村房屋拆除補貼政策
發展用地作為工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讓利;作為商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百分之60(獎勵;作為居住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百分之40(獎勵。鎮村不具備條件開發或縣根據發展需要統一開發的,由縣人民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收回預留發展用地。 《貴州省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第三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四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 *** 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 *** 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 *** 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 *** 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案 編輯
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 *** 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長:石秀詩。
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 *** 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建設”、“或個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刪去第五條。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其中“應向”修改為“必須在30日內向”、“三個月”修改為“90日”。
四、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后增加:“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刪去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修改為“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三款中的“15日內”修改為“90日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中的“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修改為:“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第三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款修改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十、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 *** 定價”。
十一、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一律異地安置”修改為“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十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款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前增加“規劃管理部門”,其中“房屋用途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十四、第四章“法律責任”改為“罰則”,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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