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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122至125中對詢問是如何規定的
- 2、刑訴法詢問證人時間的規定是什么的
- 3、刑訴法詢問被害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 4、詢問通知書的法律條款
- 5、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 6、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122至125中對詢問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至第125條針對詢問證人作出具體規定,旨在發現、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揭露、證實犯罪。詢問證人指偵查人員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偵查行為,有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傳喚和拘傳。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拘留。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14天,而對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但應注意的是,根據第12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當然這類案件并不僅僅限于最訥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傳訊條款的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刑訴法詢問證人時間的規定是什么的
1、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2、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不得超過12小時。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關詢問證人地點、方式、程序、訊問證人筆錄作了規定,但是對詢問證人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不得超過12個小時。
5、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對于詢問證人的時間的明確規定,只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進行了限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詢問證人的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地點,也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進行詢問,應該個別進行。
6、《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規定:(1)期限為12小時 刑訴法第92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為24小時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刑訴法詢問被害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刑訴法詢問被害人的相關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刑事訴訟法詢問人,詢問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詢問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詢問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和詢問證人適用同樣的詢問規定,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和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或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至第125條針對詢問證人作出具體規定,旨在發現、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揭露、證實犯罪。詢問證人指偵查人員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偵查行為,有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如實作證義務刑事訴訟法詢問人:第一百二十三條說了,詢問證人時,得明確告訴他得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如果故意說謊或者隱瞞真相,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參照其他條款:第一百二十四條提到,詢問證人時,還可以參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來操作,雖然具體內容沒列出,但就是說還有其他細節要注意呢。
5、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詢問通知書的法律條款
1、詢問通知書刑事訴訟法詢問人的法律條款如下刑事訴訟法詢問人:詢問通知書的法律條款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詢問人:公安機關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相關公安部門接受詢問,符合法律規定。證人應當根據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詢問人;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1、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派出所詢問按規定可以扣押48小時。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
3、派出所做筆錄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派出所做筆錄最多不能超過多少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關于刑事訴訟法中詢問證人刑事訴訟法詢問人的條款刑事訴訟法詢問人,主要有以下幾點哦:詢問地點靈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刑事訴訟法詢問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刑事訴訟法詢問人,不僅可以在現場直接進行,還可以選擇去證人的單位、家里,或者證人希望的其刑事訴訟法詢問人他地點。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讓證人去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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