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如何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論文
- 2、訴訟監督包括哪些
- 3、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 4、刑訴法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是合理的嗎?
- 5、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執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嗎
- 6、檢察院如何行使監督權
如何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論文
1、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側重于刑事檢察和自偵工作,對法律監督重視不夠。造成這方面的客觀原因是,檢察機關承擔著較重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以我院為例,近三年來,偵監部門的檢察員每年人均辦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訴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每年人均辦理公訴案件85件,每人平均5天辦理1件。
2、論文內容摘要: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優越性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獨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制約關系;二是強化外部監督,檢察權在制約中實現有限制的獨立:三是擴充檢察監督職權和監督手段,確保檢察機關“ 法律 監督”功能的落實。
3、作為一個法律事實,中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已得到憲法之確認;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從比較法的角度,對三大法系檢察制度進行分析,進而論證中國的檢察權是獨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權的第四項權力——法律監督權。
訴訟監督包括哪些
1、訴訟監督包括的內容有:立法監督。主要是指有關國家機關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立法監督是一種基礎性的監督方式,具有普遍性和長期性。通過對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確保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司法監督。
2、“刑事訴訟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刑事立案監督。一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如針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立案后違法撤案等現象的監督;二是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機制,如針對出于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等目的違法立案的監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
3、刑事訴訟有以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4、在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中,職權監督主要涵蓋同級檢察院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依法律訴訟程序提起的監督。同級檢察院的監督,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同級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旨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1、法律分析:對法院起到糾錯作用:如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訴,糾正法院的錯誤。對公安機關起到審查作用:公安機關在批請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其它疑點,可以讓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以免誤抓好人。
2、【答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第二,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監督。第三,對人民法院審判的監督。第四,對執行的監督。
3、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立案監督:檢察院會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確保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案件能夠及時立案,并進入司法程序。偵查監督:在偵查階段,檢察院會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4、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訴法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是合理的嗎?
1、刑訴法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是合理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薄弱的。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薄弱,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合法的,對于案件沒有足夠的證據去其實的,那么檢察院都是可以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只有在偵查到充分的證據去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那么檢察院才可以對嫌疑人提起公訴。
3、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顯然是合法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刑事案件三次退偵的情況下,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5、刑事訴訟中,案件進行審查起訴階段后,檢察院再退回公安機關,說明這個案件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執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嗎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程序中,要結合具體程序加以掌握。本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區別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單向的,而互相制約則是雙向或者多向的。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保證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義。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有案不立即違法立案。
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相關法律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法律分析:有意義,檢察院在法律監督方面的職能還不能完全被監察委員會替代?!缎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偵查、審查、起訴監督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監督偵查工作。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監督內容主要包括: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偵查監督。
檢察院如何行使監督權
首先,在審查逮捕和起訴的案件過程中,若發現應立未立或不應立而立者,可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其次,通過開展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來加強監督力度。最后,通過民眾的舉報、投訴和申訴等渠道收集立案監督線索并展開個案監督。
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權有三種途徑。一為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事實,這時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二為通過開展專項的立案監督活動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等進行合法性監督,行使立案監督權。這種監督主要通過三種途徑進行: 第一種途徑是在審查批捕和起訴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應當或不應立案的情況,從而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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