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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據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所以,證據法與訴訟法的關系也是非常明顯的:由于證據具有公開性,決定證據行為必須公開透明,在訴訟環節中,如公安等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活動,具有閉合性,它不符合證據法的本質,故應屬于刑事訴訟法調整。再一方面,訴訟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轉性,即某一程序過去了,就不能重新再來。
3、因此,證據法與訴訟法的關系十分明顯。由于證據具有公開性,證據行為必須公開透明。而在訴訟環節中,如公安等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活動則具有閉合性,不符合證據法的本質,應歸于刑事訴訟法調整。
4、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結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對“證據確實、充分”做出解釋性規定。 關于物證、書證的排除規則。
5、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范。在中國,有關證據的法律散見于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司法解釋中,中國的司法界曾嘗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但仍未成功。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是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議。
6、”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刑事證據的種類及特點
證據分為八大類:首先是物證,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例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其次是書證,它是指以其內容和精神來揭示案件真相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類是證人證言,即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提供的陳述。第四類是被害人陳述,即受害人就其受害情況所作的說明。
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法律分析:證據的種類:(一)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特點為: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刑事證據的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所做的邏輯劃分。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物證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規定有幾條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刑事訴訟是證據之訟,全款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刑事訴訟是證據之訟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是證據之訟: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訴法第54條是關于刑事訴訟中證據收集與調取的重要規定,它明確了司法機關在收集、調取證據方面的權力和義務,并規定了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這些規定有助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的實現。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對于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是證據之訟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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