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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人: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因為身體或精神上的原因,無法理解自己所作的陳述可能帶來的影響,或者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那么他不能充當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不得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那些影響作證能力的身體問題,比如盲人無法成為目擊證人。而“精神上有缺陷”通常指的是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
法律主觀: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 證人 。
不能作為證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證人的有哪些?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3、法律分析:證人的條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1、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結構缺陷有哪些的檢察官等刑事訴訟結構缺陷有哪些,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不宜作為證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是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那些了解案件事實并能夠向司法機關作出陳述的人。
4、生理或精神有缺陷,或年齡幼小,不具備辨別是非能力或無法正確表達意見者,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人。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人,如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或與案件有關聯的親屬等,不得擔任證人。
不能作為證人的有哪些
1、以下情況下不得擔任證人:身心殘疾或年幼無法分辨是非及正確表述之人;訴訟代理方;案件審理人員如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等,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及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法律分析:不能做為證人的人有: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4、因而不能作為證人;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案件的檢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5、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6、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應關注哪些方面?
患有視力、聽力或行動障礙等生理缺陷者;未成年犯(年齡 *** );面臨死刑風險的被告人。如被告人因經濟拮據或其他因素無法聘請辯護人,法院有責任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作為其代理。
首先,當被告人為盲、聾、啞患者,或未成年時若未委托辯護人擔任其代理人,此時應適用指定辯護制度;其次,當被告者于開庭審理期間年紀低于十八歲,也需適用指定辯護制度;再者,當被告者極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但未委托辯護人的時候,亦應適用此項制度。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當中指定辯護的條款是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所以指定辯護其實就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法院會被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這種情況。
根據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不得干擾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里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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