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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經濟糾紛怎么處理
處理勞動經濟糾紛可采用下列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勞動局不履行職責,可以: 向上一級勞動局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要求勞動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法律分析:你和老板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不能證明你和老板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現在你和老板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在處理經濟糾紛之前,你首先要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明天能拿到錢你就應該很高興了。如果拿不到你只有等,法院規定的執行時間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不執行,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沒有合同中間人賺取差價雙方出現經濟糾紛,中間人有責任嗎?
1、如果沒有約定中間人的責任,則其不承擔法律責任。首先要看中間人的作用,是見證人還是擔保人,作用不同,簽名承擔責任不同。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
2、法律分析: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相關的合同,那么賺差價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簽訂了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甲乙雙方沒有簽合同中間人吃差價,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4、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相關的合同,那么賺差價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簽訂了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嗯,當然有法律責任了啊,只是這個轉錢了給中間人,那么呃我們說他確實呃只要完成了這個角色,就沒有責任了。
6、【法律分析】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間人的責任,則其不承擔法律責任。首先要看中間人的作用,是見證人還是擔保人,作用不同,簽名承擔責任不同。中間人,可以理解為僅僅是一個見證人或者牽線人,也就是為雙方的交易進行聯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間人無法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勞務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
1、法律主觀: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關于審理承攬合同糾紛的解釋。審理承攬合同糾紛是指審查與處理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發生的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3、第一條,針對社保問題,勞動者若因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致無法享受待遇,有權要求賠償,法院將受理此類爭議。第二條,企業自主改制引發的爭議也納入司法管轄范圍。第三條,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提起支付賠償金的訴訟,法院會予以受理。
4、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5、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6、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是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解釋(二)施行前的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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