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交通事故人沒死怎么賠償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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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保險如何賠償
1、若是同等責任,且致人死亡,則可能不構成犯罪,涉及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同等責任也分情況: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如果雙方誰有保險,就可以用保險公司賠償。
即交強險承擔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有第三險承擔,兩者不夠清償的部分根據責任承擔由本人承擔。具體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0%由自己承擔,有保險就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一方先用交強險賠償對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擔50%。交強險賠償項目及限額,對方財產2000元,對方醫療費用1萬元,對方死亡殘疾、誤工費、護理費等限額11萬。
3、相關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由于天氣、路況以及人們遵守交通規則情況等多方面原因,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很高,嚴重的交通事故可能致人死亡。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對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進而作為計算賠償的依據。通過上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責任賠償的介紹,需要區分雙方都是機動車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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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人沒事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人沒事的車輛有受損不需要賠償誤工費,若是車輛屬于運營車輛就需要賠償誤工費。誤工費是針對事故中受害對象的損失賠償而存在的,若人和運營車都相安無事,最好通過私下協商處理。駕駛員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安全最重要,賠償制度的制定是針對造成損失的情況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img]交通事故保險對無名死者怎么賠償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并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么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后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尸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后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么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于無名尸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于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后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后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尸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么,為什么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并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么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后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尸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后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么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于無名尸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于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后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后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尸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么,為什么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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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后無傷亡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什么
法律解析:
首先需要明確受傷情況。 1、未構成傷殘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2、構成傷殘:除上述費用外,還有 傷殘賠償金 ,殘疾器具輔助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等受害人 遭受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 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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