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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銀行賬戶刑訴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檢察機關及公安部門在偵辦犯罪案件時,可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各類涉案資產,相關單位與個人應積極配合。
法律分析:公安局無權凍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申請凍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的法律規定如何規定
1、刑訴法解除凍結條款在第一百四十二條和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復凍結和與案件無關應解除凍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刑訴法關于解除查封的相關規定如下: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刑訴法凍結財產的規定條款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凍結財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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