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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的標準及條件是什么
1、原告資格:必須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被告:案件中必須有具體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被告身份。具體訴求: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并附有事實和理由。管轄范圍:案件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存在犯罪事實,包括犯罪預備、實施、未遂、既遂和中止等形態; 行為嚴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法律上不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不予立案; 屬于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的管轄范圍。對于不滿足立案標準的案件,公安機關需向報案人出具書面“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起訴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刑事訴訟的辯護主體有哪些?
1、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辯護主體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辯護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訴訟中是一定訴訟職能的主要執行者,可以影響一定人的訴訟關系,對一不定式訴訟程序的產生、發展和結局能起決定性的影響或作用的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主體。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人。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3、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不適格的情形有:當事人的身份、資格、權利和義務或者能力等不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就意味著不具備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法院將會對被告不適格的情況給予駁回案件申請的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
1、法律分析: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更好地踐行司法為民,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避免法院訴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法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時,可以向原告釋明,建議其申請變更適格被告,由法院通知變更后的適格被告參加訴訟,進一步開展審理活動。
2、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如下:(1)法院可以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2)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被告主體不合格:一種是民事訴訟被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事訴訟被告是無刑事能力人和非自然人。行政案件中證據不足、所訴事實與被訴主體無利害關系。法院的處理是:如果是民事訴訟,建議原告把被告主體改為其監護人,如果是刑事訴訟,就不受理不立案。行政案件就駁回起訴。
4、被告主體不適格的處理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仍會受理起訴,因為被體適格并不是起訴需符合條件,所以法院仍會受理進行審理,但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什么呢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原告為:當事人,即受害人本人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已故受害者近親家屬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缺乏行為能力或受限制刑事訴訟主體資格案例的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主要涉及兩類:原告人和被告人。原告人主要包括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以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于無法自行提起訴訟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代表其提起訴訟。若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
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有: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5、發現犯罪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可以代表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綜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檢察院,這幾種主體在法律框架下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旨在有效維護受害者及其合法權益。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4條、第8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范圍包括以下幾種:受害人。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可提取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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