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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市拆遷規劃(凱里市房屋拆遷補賞)

adminllh房屋拆遷2025年03月20日 07:18:11510

凱里市拆遷規劃(凱里市房屋拆遷補賞)

今天給各位分享凱里市房屋拆遷補賞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凱里市拆遷規劃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

2022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草房1900元/平米;磚瓦房2400元/平米;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2800元/平米;樓房(二層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原則;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征地補償,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衫皮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胡春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詳細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褲塌耐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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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觀音寺觀音湖拆遷補償標準太低,啥都不說,讓等幾年以后再說,先搬遷,不合適,我是窮人出去怎么活?

先搬遷、后補償的行為是違法的。

((2016)最高法行再80號)法院觀點中有這樣一段表述:“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通常,征收決定應當包括具體補償內容,因評估或者雙方協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決定未包括補償內容的,征收機關應當在征收決定生效后的合理時間內,及時通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另一個案件是2016年因凱里 *** 市民廣場及停車場建設項目(以下簡稱 *** 項目)需要,征用吳某位于凱里 *** 商場西后樓門面房,該兩套房屋的面積均為32.69平方米。吳某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配合拆遷凱里市人民 *** 工作,但從 *** 提供的補償方案看,房屋價值估價低于市場價,且產權調換的安置地點不明確,安置房、周轉房的面積只字未提,明顯違反相關規定,導致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無法進行。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凱里市人民 *** 作出凱府發﹝2016﹞102號《關于對凱里 *** 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的決定》違法。

材料出處:“先補償后搬遷”,已有勝訴先例

請問有誰知道凱里市2011.7.5號文件。就新凱里城市規劃面積、鄉鎮沒?其文件內容???

凱里市征地發生以欺瞞、打壓農民等不公事件

事發地706臺鐵塔腳位于貴州省凱里市南郊偏西方向凱里迎賓大道旁(凱里汽車城附近),屬鴨塘街道辦事處四聯村柿花寨(12、13組)和小開寨(14組)集體土地。因馬坡井距離凱里市很近,方便村民到城里做生意和拿自產農產品去銷售,故十幾年前一些條件較好的村民在此修建了房屋。由于村民文化素養低、法律意識淡薄,直管部門也沒有宣傳相關法律知識,所以在修建房屋時部分村民沒辦理房產相關手續。

城市發展所需,按凱里市城市規劃設計,近期預在706臺鐵塔腳規劃修建公共圖書館和群眾藝術館,需要征用706臺鐵塔腳附近土地。鴨塘鎮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顧勁松,把征地消息口頭告知村民,沒有攜帶征地相關文件,沒幾天就說丈量土地,要村民配合他的工作,因沒有委托文件等相關征地證明,起初少許人配合其工作,之后是一家一家的追著丈量,不愿配合工作的村民被恐嚇,他放話說:“再不配合丈量不然,就司法丈量。”沒有法律知識的村民一聽司法丈量就怕,加上有警衛人員協同顧勁松開展工作,在他的欺埋和恐嚇下大部分村民丈量了土地,并在協議書上簽了字,多數人并不是情愿的。

2011年7月6日早上,在沒有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凱里市副市長毛曉燕就帶施工人員把設備拉到706臺鐵塔腳來準備開展前期施工,村民們見情況不妙,集體前去阻止,發生口水摩擦,施工人員在人員少的情況下回去了。下午一點左右副市長毛曉燕等出動了三四百公安部隊和保安部隊前來,在沒有說明原因也沒有出示執法證的情況下就對早上與施工隊伍發生口水爭執幾位村民強行毆打并抓捕,他們實施抓捕的過程中,多余的公安人員把現場圍起來,要有村民出來發話也被暴力一起抓捕,被抓的村民有顧光英、顧光珍、顧永花、趙小梅、顧克先、楊勝群、顧培英等共11人,其中10人為婦女,顧培英還是一位73歲老人。此過程,有村民用手機對事件進行拍照和錄像記錄,被公安人員強行搶走,不讓拍照并把所拍的照片和錄像內容刪除。發生口水摩擦就出動幾百民警,是否夸張了些。

晚上六點,村民得知被抓村民被軟禁在 *** 凱里市委黨校,有三十多人前去要求釋放被軟禁的村民。委黨校內的公安人員閉門不讓村民進去,雙放疆持了半個多小時,后來有村民趁黨校里人員出入時混了進去。黨校里有十多名公安人員阻止不讓看望被打傷抓走的村民。進校去的村民們再次要求公安人員釋放被抓的人,還被抓走了村民顧光銀,并把其余村民強行驅趕出校,村民在校門口一直等到晚上九點沒有結果才無奈回來。

7月8日,凱里市公安局出具了針對被抓捕的11位村民下發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理由為“阻礙市 *** 工作人員進村執行公務”。征地事宜尚未辦好,就進場施工,村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公安部門口上阻礙市 *** 工作人員進村執行公務”的帽子,還抓捕村民軟禁。這就是法辦嗎?

7月11日晚上,還沒有在征地和拆遷協議書上簽字的村民,都被七八個工作人員埃家埃戶的進行所謂的征求意見(其實是坑蒙拐騙),村民不同意他們就用政策威脅,村民們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也只能給他們簽字了。誰知道,12日早上他們就開挖掘機過來開始拆房子了,2007年他們也是這樣,現在也是這樣,他們跟本就沒有顧到老百姓的一點利益,村民辛辛苦苦的掙十多年的錢才起了那么一座房子就這樣給沒了,誰不心痛呀,有些人想哭,可是淚水早就哭干了。有些人氣得飯不能咽,夜不能寐的程度,到哪里說理去呀?自從2003年以來,有的人就被拆了三次房子,前兩次一點賠償都沒有,這一次的賠償跟本就沒有到位。誰還能有錢再去建房子呀,現在的賠償太低了,房價那么高,我們老百姓連重置房子都重置不起,個個人心惶惶,凱里現在那里還談得上和協與穩定呀,我們的地都被征完了,理應是按最高的補償來賠償的。可是直到現在,也沒有見 *** 落實村民的個人安置具體措施。在沒有給老百姓安置好,補償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就強行拆遷了,拆遷時也沒有哪些一個工作人員給村民們出示過任何證件,連最基本的手續都沒有就過來強行拆遷,這樣的事是不是合法的?也不能說為了一個項目就要犧牲一方老百姓的利益吧。最起碼要征地也得跟老百姓協商一下補償問題吧,現在不是協商而是強行打壓,以武力來解決,就算老百姓當時簽字了,但也不可能讓他心服口服,主動自愿的配合項目的一切工作吧。希望有關國家部門管一管此事,如果再沒有人來管此事,也不知道以后的村民在沒有其它的經濟來源,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下會出什么亂子,沒有生活保障的村民是否還會安分守紀,社會是否穩定和協?

事發前后,村民怒而無處言,經了解分析,有以下原因不滿:

(一)征地程序問題

1.征地告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被征地的農民在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在擬征土地上新建附著物等并不違法。但實際的狀況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告知過被征地的農民。而在征地批準后又以已經告知被征地的農民為由對所謂告知以后農民在地上新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造成矛盾不斷。更為重要的是,農民如果對擬定的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不服,還有對補償標準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會等權利。沒有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這些權利就很難得到保證。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果沒有履行土地現狀調查以及沒有讓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自己的土地狀況的,批地機關是不會批準用地的。而現實中確是,很多農民自己根本沒有簽字確認自己的土地狀況,而在國土部門上報的征地材料中確實有農民簽字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簽,弄虛作假欺騙批地機關。批地機關在審查批地時,一般進行的是書面審查,而不是親自向被征地的農民核實。這就造成被征地的農民沒有簽字確認,土地依然被批準征收的情況出現。被征地的農戶發現這一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材料的真實性有待進一步核實。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中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在聽證過程中,負責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將其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有關證據向聽證的農民出示并作出說明。如果被征地的農民認為征地機關擬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依據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如果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建議合理合法,征地機關應考慮重新更改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提議,聽證會機關應該形成筆錄,這個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而現實情況確實,被征地的農民根本沒有收到征地機關的聽證告知書,卻被說成是放棄聽證權利。

4.征地上報、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 *** 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 *** 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 *** 正式行文報批。縣級人民 *** 同時應就征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說明材料;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意見較多、情況較為復雜的,縣級人民 *** 應當說明采納意見的情況。

市縣人民 *** 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 *** 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 *** 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國土資源廳(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批準后,省國土廳或國土資源部下發征地批準文件。由以上的介紹可知。我國有權批準征地的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市縣人民 *** 是征收土地的主體,但并不是批準征收土地的主體。實踐中,很多市縣人民 *** 采取邊報批邊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農民的土地。這是嚴重違法的。因為,并不是市縣人民 *** 上報征收土地,省 *** 或國務院就一定會批準征收土地。

5.征地公告

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 *** 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 *** 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包括:(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如果征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 *** 或國務院批準。由發布預征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征公告。

6.被征地農民的權利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征地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提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征地的補償安置的話語權。雖然在預征階段也有話語權,但那是在預征階段,內容和批準后的話語權雖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實踐中,很多 *** 認為在預征階段已經征求過意見,沒必要在批準征地后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農民騰出土地,這是嚴重錯誤的。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 *** 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 *** 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的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已經足額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農民拒絕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縣人民 *** 有權責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農民對市縣人民 *** 確定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見,也應該交出土地。對于補償標準等有關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賠償問題

1.土地賠償問題

在征地量地一系列前期工作中, *** 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出具任何官方資料來說明有關706臺鐵塔腳被征用的補償標準、補償制度、安置途徑等。后來有村民在市 *** 里得到一個答案——按《市市人民 *** 關于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凱府發〔2010〕34號)文件的標準進行賠償。但文件中有“除園地外的其他地類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仍按《凱里市人民 *** 關于調整非農業建設征用集體土地的年產值土地補償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凱府發〔2004〕33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兩份文件前后相隔有6年多時間,大家應該還有印象,經幾次物價上漲后前后物價的差異有多大。以下為凱府發〔2004〕33號文件給出的產值計算表和凱里市2010年8月農副產品零售市場價作對比:

2004年產值計算表 單位:斤、元/畝

農產品名稱 一等水田

產量 單價 金額

大米 897.00 0.90 807.30

菜油 100.00 3.30 330.00

魚 30.00 6.00 180.00

米糠 364.00 0.25 91.00

稻草 1200.00 0.07 84.00

油菜稈 430.00 0.02 8.60

小麥 420.00 0.70 294.00

麥草 630.00 0.05 31.50

1.稻油產值 1500.90

2.稻麥產植 1487.80

3.綜合產值 1500.00

2010(7月)農副產品零售市場價計算表 單位:斤、元/畝

農產品名稱 一等水田

產量 單價 金額

大米 897.00 2.30 2063.10

菜油 100.00 7.00 700.00

魚 30.00 6.50 195.00

米糠 364.00 0.60 218.40

稻草 1200.00 0.15 180.00

油菜稈 430.00 0.05 21.50

小麥 420.00 1.20 504.00

麥草 630.00 0.10 63.00

1.稻油產值 3378.00

2.稻麥產植 3223.50

3.綜合產值 3300.00

注:2010年的價格數據來自貴州農業科技信息網和市場價。

時過境遷,2004年 *** 提供的一等稻田年綜合產值1500元/畝,以同樣的方法計算,2010年7月(物價相對穩定的月份)計算的年綜合產值為3300元/年,耕地綜合產值在這6年里番了一番還多,按照凱府發〔2010〕34號文件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征用稻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的年產值的4至6倍,征用集體土地的青苗費補償費按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50%計算,那么一等稻田2010年的補償費應該是33000元/畝(按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應該是19800元/畝(按6倍計算),青苗費補償費應該是1650元/畝,那么一等稻田的征地補償費應該為54450元/畝。而凱府發〔2010〕34號文件上的耕地補償標準為43200元/畝,相差11250元/畝之多。

對比一下物價之差和分析耕地補償費計與凱府發〔2010〕34號文件所列出的補償費是否有失公平、公正,應該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區域年產值標準和綜合地價。沒有做到征地補償水平基本一致,也沒有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更是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文件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背道而馳。

2.房屋拆遷賠償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而《凱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避而不談,只是添加的獎勵標準,這樣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沒有任何保障。《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實施意見》只提出貨幣補償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在實際操作中,漿砌磚結構房屋的賠償標準為800元/m2,而凱里市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均在1500元/m2以上,與《補償條例》相差甚遠。

安置問題和宅基地安排問題。按照《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所說的:“安置在13號路安置點,安置的宅基地面積120m2,地基編號待定。”“臨時安置費(過渡期)按8個月計”。倘若8個月內不能實現地基交付,村民的安置費就只有協議上的數額了?宅基地面積120m2是怎樣確定的(有140m2的地基),標準是什么,能體現公平嗎?,安置點的13號路為征收集體土地的安置點,按理已經變更為國有土地,但工作人員說安置的地基仍為集體土地,言外之意就是以后安置點被征,還以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地基的價格依然按底價賠償。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現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 *** 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 *** 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 *** 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 *** 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 *** 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案 編輯

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 *** 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長:石秀詩。

貴州省人民 *** 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 *** 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建設”、“或個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刪去第五條。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其中“應向”修改為“必須在30日內向”、“三個月”修改為“90日”。

四、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后增加:“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刪去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修改為“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三款中的“15日內”修改為“90日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中的“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修改為:“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第三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款修改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十、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 *** 定價”。

十一、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一律異地安置”修改為“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十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款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前增加“規劃管理部門”,其中“房屋用途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十四、第四章“法律責任”改為“罰則”,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凱里市興安小區是搬遷房嗎房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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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如何賠償標準

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關于凱里市房屋拆遷補賞和凱里市拆遷規劃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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