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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回避事由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回避理由是什么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法律分析: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3、【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4、審判員、檢察員及偵查員如存在以下情況應自行回避,以便他人提出自身需求:(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guān);(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guān)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5、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6、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于哪些情況
1、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2、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審判員、檢察員及偵查員如存在以下情況應自行回避,以便他人提出自身需求:(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guān);(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guān)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5、刑事訴訟中適用回避的理由有哪些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6、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中法官回避嗎
1、律師解需要。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在刑事案件當中律師當然可以申請法官回避,但申請法官回避的是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是案件當中的原告或被告方跟法官存在著近親屬關(guān)系,或者有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guān)系的,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
3、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guī)定可以知道,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就包括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共六類人員。但此時申請人員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并非允許隨意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刑事訴訟回避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有哪些
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guān);(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guān)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2、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要求他們回避。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4、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
5、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6、《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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