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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長至三十日的條件有哪些
具體說:流竄作案: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分析:只有符合多次作案、嫌疑比較大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才會批準延長拘留時長至三十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分析: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拘延長至30天。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之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除非案件復雜,審查起訴的時間也有可能會向后延長15天,如果符合速裁程序,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10天。
刑訴法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
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1、法律分析:事申請再審的依據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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