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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或精神有缺陷,或年齡幼小,不具備辨別是非能力或無法正確表達意見者,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人。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人,如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或與案件有關聯的親屬等,不得擔任證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不得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那些影響作證能力的身體問題,比如盲人無法成為目擊證人。而“精神上有缺陷”通常指的是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么
1、證人出庭作證,應該同時具有3個條件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1)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的。
2、證人出庭需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其須為自然人,具人身不可替代性質;其次,依據《刑事訴訟法》,知曉案件詳情者皆有作證的責任。然而,如若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或未成年、無法分辨是非及正確表達意見等狀況,則不宜作為證人出席法庭。
3、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定條件是,證人是自然人,證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證人在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確表達,也不能辨別是非,這種情況下不能作證。
4、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5、《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哪些人不能做為證人?
1、以下情況下不得擔任證人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身心殘疾或年幼無法分辨是非及正確表述之人;訴訟代理方;案件審理人員如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等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及參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的檢察人員?!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法律分析: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相沖突,因而不能作為證人。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如作為證人,會影響案件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將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他們排除在證人之外。
5、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訴法證人需要具有哪些條件?
1、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fā)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2、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4、證人出庭需符合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其須為自然人,具人身不可替代性質;其次,依據《刑事訴訟法》,知曉案件詳情者皆有作證的責任。然而,如若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或未成年、無法分辨是非及正確表達意見等狀況,則不宜作為證人出席法庭。
5、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這樣的證人能提供案件的重要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參與。因為他們可能無法準確描述他們所知悉的情況,或者他們的描述可能不具有可信度。
6、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人條件有明確的規(guī)定,旨在確保證言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首要條件是知情且具備作證能力,意味著所有了解案件詳情的人都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齡幼小者,若無法辨別是非或正確表達,將不能作證人。證人條件的首要前提是知情且具備作證能力。
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有什么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脆弱證人: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證人保護措施有:(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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