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騙案退贓是否計算處罰金,這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簡單來說,退贓與處罰金并不是同一概念,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這并不代表退贓就能夠免除處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定有罪后,自愿將其所得的不法所得歸還給被害人或的行為。而處罰金則是指法院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數額規定,對其作出的經濟處罰。
在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退贓了,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考慮,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免除處罰。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詐騙案的情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數額等因素,對其作出相應的判決。
例如,2019年10月,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以“網絡 *** 詐騙”為主要手段的案件。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主動退還了部分不法所得。然而,法院終仍然依法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可以看出,退贓并不能完全免除處罰,法院仍然會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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