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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個人隱私有哪些
1、法律分析:個人隱私是指個人生理、心理以及社會交往過程中的秘密,包括公民的性生活,公民的檔案材料,純屬個人的情況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開庭審判不予公開。
2、法律主觀:個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3、隱私權的內容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支配;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
具有證人資格?
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分析:證人資格是指能夠在訴訟活動中作證的資格或能力。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廣義地說,證人資格是由證人所具有的事實條件、生理條件和法律條件決定的。事實條件是指證人以自己的感覺器官直接地、實際地感知待證案件事實;生理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辨別是非、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生理能力;法律條件是指證人具備認識并且承擔作證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證人作證的資格條件如下:證人必須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外的人。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并且能夠正確表達意思。未成年人只要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思的,可以作證。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三是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 四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刑事訴訟法中不知者無罪是不是正確的
法律分析:不知者無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律認識錯誤。在現代社會,人人都有學習法律的義務,不能因為不知道某種行為是犯罪而免責。
不知者無罪不是正確的。根據查詢法律快車顯示不知者無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律認識錯誤,在刑事訴訟中除非是在處于非常特殊的情形作出該行為,即不能期待行為人知道該行為是觸犯刑法的。否則“不知者不罪”是不能成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時當其無罪是錯誤的,因為看要看控方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在雙方都沒有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宣判無罪。
刑辯律師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1、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時間的提前我國1996年《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把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大大提前,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特別是在庭審以前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介入,看似和庭審中的無罪辯護關系不大。
2、看具體情況與目的,是涉嫌 破壞生產經營罪 還是 故意毀壞財物罪 實質性證據材料: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3、律師該為搶劫罪辯護,首先應該書寫辯護詞,該辯護詞應該包含的內容有:事情經過、被告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后果;本案從犯罪形態上看,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對社會危險性小。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而且是偶犯、初犯。希望可以減刑。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1、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以下區別:意義不同: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執法機關認定涉嫌犯罪的人,是一個犯罪調查階段的身份;而被告人是指經過檢察機關起訴、經法院受理并立案的,被控告犯罪并被傳喚到法院受審的人,是一個審判階段的身份。
2、法律分析:所處階段不同;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各階段的辦案機關不同: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審判階段的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3、法律分析: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4、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如下:程序意義不同:犯罪嫌疑人,指的是在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中,對犯罪人的稱謂;被告人,指的是公訴案件又或者是自訴案件的審判階段中,對犯罪人的稱謂。
5、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被追訴人也是被告人的一種。一般是指沒有被當事人起訴而被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偵查或公訴,人民法院審判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我想你也知道 就是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來區分的。偵查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審判階段叫被告人。
關于刑事訴訟中的非知情人和刑事非訴訟業務有哪些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