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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時間是多久
1、刑訴法規定公安立案多久通知被告?公安立案后不會通知被告的,但會在7天之內及時通知報案人,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沒有規定相應案件的告知時間。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應對案件的情況和證據進行審查,符合我國立案規定的,應立案偵查進行審理。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制作不予立案書,傳達給案件的報案人員。
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有犯罪事實,即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要立案必須得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我們常說有困難找警察,但實際上,報案并不等同于立案,報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有三個: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刑事訴訟立案材料處理規定的內容是對于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刑事訴訟立案材料處理規定,公安機關等應迅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立案材料處理規定,對有犯罪事實的,要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予立案,還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訴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事訴訟立案材料處理規定了刑律,構成刑事訴訟立案材料處理規定了犯罪。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2、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3、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現有的證據已經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而且當前的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滿足這些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不需要立案,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立案的原因。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發現發怒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向法院報案、控告的,法院應當接受。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5、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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