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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舉證責任?要注意保存哪些證據
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當事人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民事訴訟中不舉證案例分析,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民事訴訟中不舉證案例分析,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侵權責任糾紛的證據類型有哪些民事訴訟中不舉證案例分析?(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無論交通事故責任人有無過錯,保險公司均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失。
問題三:什么是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指司法機關或是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是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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