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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經補正或合理解釋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有沒有相關法條
1、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實物證據的保管、鑒定過程是否完整、合法,鑒定檢材是否合格。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三)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2、第二類是可經補正或解釋后再決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證據,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收集的物證和書證。
3、第九十一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4、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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