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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相對于其他證據,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復合性、易保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復重現性。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形式不同,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主要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電子證據比傳統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復合性、易保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復重現性。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形式多樣性。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使得電子證據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特點,它不僅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顯示,也可以通過打印機,或在電腦上顯示,當然也可以掃描、打印或者沖洗出來。
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應用注意事項都有哪些呢
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相關性審查相關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審查判斷某一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應從三方面著手:即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問題;該問題是否為案件事實爭議的問題;該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對爭議問題的解決是否具有實質性意義。
一)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于電子證據易于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二)電子證據收集的取證權力。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如下: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
一) 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于電子證據易于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
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刑事訴訟收集電子證據,證據包括刑事訴訟收集電子證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收集電子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刑事訴訟收集電子證據的根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的:(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法律分析:電子證據的認定必須要符合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客觀性主要從記錄的形式以及記載的內容兩方面進行考慮,關聯性則是其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是否有客觀的聯系,合法性則是從記錄形式及是否有過修改等方面進行認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電子證據。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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