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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營業執照法人,也不是欠債人在經營,這樣法院能執行嗎?
- 2、杭州市訴訟標的3千萬以上的一審法院是哪里?
- 3、富豪討債不成,是如何被塞進不足1米見方的鐵籠的
- 4、杭州市長熱線受理經濟糾紛嗎
- 5、杭州男子2百萬租房開飯店,過年回家發現店沒了,房東是如何跟他解釋的...
...是營業執照法人,也不是欠債人在經營,這樣法院能執行嗎?
不能。失信人僅僅指的是個人,營業執照不是失信人的法院不能執行。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法院是沒有權利查扣這些證件的,他沒有這個職能。不過他可以通過判決的方式對這些證件進行處置,然后讓相應的行政部門按判決來處理。我估計法院就是這么處理的,只是你對這些程序不理解而已。
如果欠債人沒有能夠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對欠債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拍賣等措施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對于欠債人租賃的店面,只要該店面是欠債人名下的財產,就可以被法院查封、凍結和拍賣。
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限制出入境等。
杭州市訴訟標的3千萬以上的一審法院是哪里?
在杭州,人們發生財產經濟糾紛,訴訟標的3千萬以上的一審法院應當是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起訴要帶上訴訟狀及證據材料,到法院立案的時候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如果訴訟標的在一億元以上,應當去浙江省高級法院起訴。
訴訟標的在300萬元以上第一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的一審民事案件,是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就是說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不同,所管轄的法院也不同。
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標的額在5千萬元以上的應該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訴訟標的額在2千萬元以上,但一方當事人是港澳臺或外籍人士的,一審也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富豪討債不成,是如何被塞進不足1米見方的鐵籠的
提起浙江的鐵籠沉尸殺人案,就讓人感到震驚,一個經濟糾紛竟能最終發展到故意殺人案。誰能想到一個不到一米見方的鐵籠子,竟成了一名富豪的死后牢籠。2012年6月10日,44歲的商人張某因債務糾紛,在杭州一家酒店被人接走非法拘禁將近3個月,先后被帶到永嘉、青山附近遭遇殺害,被拋尸水中。
鐵籠尺寸為60X70X70cm,而被害人張宏是一米八的身高,胡方權等人將他裝進狹窄的籠子里,如同動物一般的進行虐待,作案手段十分殘忍。2015年3月16日,胡方權被杭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6年12月13日,胡方權被驗明真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討債5000萬不成,富豪被塞進鐵籠,是因為該富豪欠了幾千萬的高利貸,放債方因為經濟危機也經濟吃緊,因此,選擇催債,在催債未果的情況下,起了害人之心。
后來胡方權要不到債之后就想要把這個富豪抓起來,就約這個富豪去酒店里面蒸 *** ,在這個富豪到了酒店之后,后來就消失了。富豪的家屬被胡方權要求打錢5,000萬來還賭債。之后富豪家屬就報了警,但是這個胡方權一會兒在這里,一會兒在那里,狡兔三窟。
如此小的鐵籠關押張宏就只能如同關押動物一般對待。在另外對找到沉尸的現場環境進行調查,警方發現該地可能是胡方權等人精心選取的拋尸地點。拋尸水庫為青田灘坑水庫,靠近水庫的北山大橋最高的橋墩高達116米,是浙江省內第一高的橋墩。
杭州市長熱線受理經濟糾紛嗎
1、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杭州經濟糾紛被執行,建議申請提級執行杭州經濟糾紛被執行;法律依據杭州經濟糾紛被執行:《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但反應的問題需要客觀真實有依據,你因各類民事、經濟糾紛報警而警察到現場不采取強制措施一類的事可能投訴也無果,具體事情要具體分析。12345熱線只是負責轉接,處理問題需要具體職能部門。
3、實踐中,雖然防止警察以權謀私等有好處,但很多情況下,經濟犯罪,警察也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如果你的糾紛就是屬于民事糾紛,那么投訴公安機關沒有多大意義,更好的方式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要投訴,可以撥打本地的12315熱線或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杭州男子2百萬租房開飯店,過年回家發現店沒了,房東是如何跟他解釋的...
1、房東是以租房合同到期為理由跟他解釋的,但實際上這只是房東的一面之詞而已,實際上并沒有到期,所以這名男子就把房東告上了法院。事件經過?件事情發生在去年,事發地是杭州,當事人是一位中年人,自稱自己姓池,并且在杭州開了一家飯店。
2、是房東干的,因為房東想提前收回房屋的實際使用權。男子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賃糾紛,實際就是房東單方面強行違約導致的。而這樣的事件中實際是反映出了幾個社會問題。房東的主人意識過于強烈,從而引發了事實上的不公平。
3、房東沒有權利這樣做,因為租客與房東簽訂了租房協議,就有對房屋的使用權,而房主未經租客允許私自把房屋借給他人做其他用途,這是違反了契約精神,房主這樣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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