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8種輕微刑事案件
1、法律分析:八種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不需要致輕傷及以上)刑事訴訟案件經典,非法侵入住宅案刑事訴訟案件經典,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故意傷害案(輕傷)刑事訴訟案件經典;(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刑事訴訟案件經典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3、種輕微刑事案件具體是指因民事糾紛造成的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罪,遺棄罪,侵犯知識產權罪等犯罪行為。在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達成刑事和解,達成刑事和解后,可免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8種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如下: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5、故意傷害罪的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輕傷是第一種類型。
6、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哪些案件可以走簡易程序
二)有下列情況的案件,可以適用刑事案件簡易程序:(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于如下情境:證據確鑿、事實清晰;被告承認其罪行,無異議;雙方均接受簡易程序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分析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管轄范圍主要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 *** 犯罪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等案件進行偵查。此外,公安機關還負責處理一般刑事案件,如盜竊、搶劫、殺人等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公安機關的管轄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有一定的分工。
2、除貪污 *** 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以及自訴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3、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