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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法訴訟制度,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刑事訴訟法訴訟制度;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規定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訴的規定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產生爭議,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但在提出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判決的執行,申請申訴的時間是刑罰執行完畢后的兩年內。
3、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申訴的法律規定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不停止執行判決、裁定;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5、刑事申訴的條件包括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等。刑事申訴需要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等材料。
6、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其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刑事訴訟法則是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相同點: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均屬于程序法的范疇,都是為了保證實體法律關系的實現而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不同點:訴訟的目的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舉證責任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3、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是否使用調解不同。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1)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5、審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2)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起訴的主體不同。(1)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2)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一般是自然人。是否由國家主動介入不同。
6、民事與刑事的區別在于:兩者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民法主要涉及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刑事涉及的主要是犯罪行為;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適用的是民法,刑事訴訟對應適用的是刑法。所引用的法律條例不同,對應的懲罰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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