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用工合同無效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用工合同無效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 公司欺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嗎
- 2021上班時突發疾病賠償標準
- 若合同中規定的辭退員工補償金和勞動法沖突的話,合同還有效嗎
-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
- 勞動協議不到期被單位辭退的員工可以要求補償嗎
公司欺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嗎
公司強行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通常如下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021上班時突發疾病賠償標準
那要看是否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并且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可以按照工傷標準要求賠償喪葬費,一次性工亡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如果沒有死亡或者超過48小時才死亡的,不屬于工傷。單位不需要賠償。
若合同中規定的辭退員工補償金和勞動法沖突的話,合同還有效嗎
國家是法大過一切的!
有的單位?用工時就在合同上注明:
若是員工本人主動辭職的、單位就不給補償銭!
這樣合同上寫的是不成立的!
勞動法沒有規定、個人辭職的就沒有補償!
員工工作夠一年就有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沒有員工本人辭職就沒有補償、這一條!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
公司辭退員工補嘗標準不滿兩年,屬于勞動爭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按當時員工辭退的日期算,不管當月是否做滿月,則計算一個月工資,員工每滿一年,有一個月經濟補嘗金,如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則按一個月計算經濟補嘗金,如果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則算半個月經濟補嘗金,五險一金另外計算,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協議不到期被單位辭退的員工可以要求補償嗎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合同不到期被單位辭退,也分有多種情況,①你被辭退的是屬于試用期因工作不勝任被辭退的話,定性為試用不合格,是沒有補償的哦。②試用期轉正之后,在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如果是因為你嚴重違法或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被辭退的條件,比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拿出事實依據,而你又無力賠償損失,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即使打官司恐怕也會輸,贏了也得不償失。另一方面是,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被辭退條件,而這些制度用人單位拿出培訓記錄(有你簽字)證實你已受過培訓,則被視為你明知故犯,也是拿不到經濟補償,在仲裁中,你的違規行為事實如果被用人單位收集形成證據鏈,對你是不利的,仲裁常常會輸,是拿不到補償的。③有些用人單位會鉆法律空子,它辭退你,是通過調動你的崗位(明知你不愿去的崗位)、降薪、降職,逼你主動提出辭職,這個你要多一分心,如果你不接受,請收集好用人單位的調動、降免等書面文字依據,用人單位是要給補償的,如果不給,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一般情況下,都會得到仲裁支持,要回經濟補償。
當下,許多用人單位把你辭了,是不會主動給你經濟補償的。這個必須努力爭取,必要的,要咨詢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律師,他們會給你建議,爭取把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回。重要的是,你要記得收集好用人單位給你辭退的書面依據,以便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什么都不給,僅口頭通知你"不來上班了",是可以投訴或申請仲裁,要回經濟補償。
附上:很多人不明白,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是正常,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續簽的,單位也要支付勞動經濟補償。更何況合同期內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在法律上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用工合同無效補償標準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不滿兩年2021怎么算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