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量刑意見書是怎么個回事兒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建議書什么意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建議量刑是什么意思
- 2、檢察院給法院的量刑建議書和具結書的區別
- 3、什么是量刑書
- 4、檢察院什么時候出量刑建議書
- 5、檢察院量刑建議
- 6、量刑指導意見是指什么
建議量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檢察院建議量刑是很重要的,我國現行的庭審程序雖然以對抗為特征,但這種對抗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這一問題展開。與量刑結局有著密切關聯的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則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量刑開始需要自己結合實際。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由代表國家提起,而提起刑事公訴的時候,會向提交量刑意見書,量刑建議書,就是建議對被告的量刑建議,比如建議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15年,類似這樣,可以參考的意見。人民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一、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p>
檢察院給法院的量刑建議書和具結書的區別
檢察院給法院的量刑建議書和具結書的區別如下:
1、具結書會包括以下這么幾項檢察院明確提出的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等。
2、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而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公訴的時候,會向法院提交量刑意見書,量刑建議書。
[img]什么是量刑書
應該說法院是沒有量刑書這種法律文書的,只有量刑意見,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有了量刑意見,那么判刑的可能是相當大的。
檢察院什么時候出量刑建議書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會出具量刑意見書,而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之前,委托的律師都可以立法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檢察院量刑建議
檢察量刑建議是非常重要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
【法律分析】
檢察量刑建議在我國是否重要: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提出量刑建議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等。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量刑指導意見是指什么
量刑指導意見,雖然一般不會直接出現在判決書里面,但所謂指導就是說基本上法官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況下經應該按照指導意見判決。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一)危險駕駛罪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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