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解釋及應用指南。
問什么是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
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在行政處罰中,對于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性質、情節等因素,應當根據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并結合當事人的主動承認和積極配合等情節,對處罰的幅度進行適當調整,從而實現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問為什么要采取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
采取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行政執法的公正、公平、公開和透明。
問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應用有哪些具體指導?
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的具體指導如下
1. 對于持續時間較短、性質較輕、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2. 對于持續時間較長、性質較重、情節較嚴重的違法行為,
3. 對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4. 對于當事人存在自首、主動賠償、積極整改等情節,也可以從輕處罰。
5. 對于當事人存在違法所得、不良影響等情節,
問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具體應用有哪些實例?
具體應用實例有
1. 對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如果持續時間較短、面積較小、未造成重大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如果持續時間較長、面積較大、造成嚴重損失,
2. 對于環境污染行為,如果當事人能夠積極整改、配合調查、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如果當事人存在惡意污染、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等情節,
3. 對于違法廣告行為,如果當事人能夠主動撤銷廣告、賠償損失、積極整改,可以從輕處罰;如果當事人存在違法所得、不良影響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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