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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三條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法律分析: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返還、退賠、沒收等處分性措施。
3、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退還或者賠償涉案財物的,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程序辦理。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5、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 公開拍賣 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第五條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的規定
1、法律分析: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可能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會對涉案財產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涉案財產如何處理由《刑法》作出規定,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規定
1、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退還或者賠償涉案財物的,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程序辦理。
2、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3、所謂涉案財物,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涉案財物既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還包括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4、涉案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確保合法、公正、及時。對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對于需要返還當事人的財物,應當及時返還,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刑訴涉案財物需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置于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并查封。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可見,如何在審查起訴階段用好偵查權,也是檢察機關的一個需要探索的實踐問題。 (二)查封、扣押涉案財物是偵查權行使過程中常用的強制性手段。偵查權所具有的強力性質,使得在需要獲取某些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時,可以果斷的采取一些強制性手段,比如查封、扣押涉案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我個人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理解《程序規定》中的沒收措施?!冻绦蛞幎ā返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制定依據就是《行政處罰法》及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我們對沒收措施的理解和適用,就不能離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處理方式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問題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之被告財物及孳息應妥善保管,列明清單并附卷存證;對于檢察機關隨案移交的財物及其孳息,應根據清單核實后妥善保存。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三條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
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代為退還或者賠償的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犯罪嫌疑人退還或者賠償。法律依據:《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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