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指認現場存在什么問題
- 2、刑事訴訟中關于“聽證”的九個問題
- 3、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
- 4、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有何意義
- 5、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刑事訴訟法指認現場存在什么問題
1、刑事訴訟法指認現場存在問題如下:(一)指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實踐中運用的指認常常有指供嫌疑;(三)指認的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四)指認結果的準確性受多種因素影響;(五)配合使用的法律文書不規范。
2、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指認現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3、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刑事訴訟中關于“聽證”的九個問題
聽證是否公開進行?聽證是否公開取決于案件類型,羈押必要性審查、擬不起訴案件等一般公開舉行,而審查逮捕案件等則可能不公開。聽證是否計入辦案期限?聽證期間計入辦案期限。法院組織的聽證也應計入期限,辯護人應盡早申請。
聽證適用于哪些程序和階段?根據規定,刑事訴訟中的所有程序和階段均可適用聽證,包括但不限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等。聽證程序的靈活性體現在其無明確限定階段,例如,漢川市人民法院、鳳城法院、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來鳳法院在不同階段和案件中均采用了聽證程序。
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規定檢察院若是決定不批捕同時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會啟動聽證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以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聽證意思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該制度服務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因而日益為學者和立法當局所重視。
第五條擬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聽證會席位設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聽證會一般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者辦案組的主辦檢察官主持。檢察長或者業務機構負責人承辦案件的,應當擔任主持人。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
1、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刑事訴訟中的問題和的規定2012年版刑事訴訟中的問題和,以下是對具體條款的詳細解析。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中的問題和,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管轄貪污 *** 案件時,應當將涉及的案件相互通報,遵循“誰先發現誰先管轄”的原則,具體案件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為主負責偵查,對方配合。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3、在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名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項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實踐操作。
4、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同時廢止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但會參照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自2013年1月1日起,此《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替代了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舊規定。該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發布,并在2012年12月26日進行了修訂和更新。
6、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它涵蓋了立案與偵查、審查起訴與審判、執行以及監督與救濟等各個環節,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
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有何意義
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人權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刑事訴訟是公民權利面臨嚴重威脅的一個領域。刑事訴訟的本質是如何有效地將國家追訴犯罪的活動納入訴訟軌道的問題。
記得在課堂上,我只是簡單地說,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實際上是保護我每一個人的權利,因為每一個人,即使是最誠實的、最受尊重的人,也可能會面臨著國家的刑事指控而成為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司法部門的受害者。但,現在仔細想來,當時的理由并不充分。
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寫入了諸多關于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公民人權的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出修改,尤其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這對公安執法工作也帶來了直接影響。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的修改,使得律師的作用愈發重要,新刑訴法中關于律師與辦案人員直接接觸的規定比比皆是。律師與案件承辦人會見已經無法阻擋。
司法實踐中, 對撤回起訴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種處理方法:一是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二是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是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 四是以補充偵 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種處理在執行中存在如下問題: 撤回起訴后作不起訴處理容易引起程序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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