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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據糾紛訴訟時效
- 2、票據的追索權訴訟時效
- 3、票據追索權期限與訴訟時效
- 4、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 5、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票據糾紛訴訟時效
1、《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
2、法律分析: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
票據的追索權訴訟時效
1、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2、法律分析: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4、票據追索權追索的時效是從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內。應書面通知前手。否則由未通知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是郵寄發出的,以郵寄的時間為準,而不是收到時間。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6、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
票據追索權期限與訴訟時效
1、票據追索權期限是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2、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3、法律分析: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并不是3年,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權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票據權利時效是多久
1、我國票據時效有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
2、票據時效的期間分為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這三種期間,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票據權利。任何權利都是有時效的,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超過時效再主張的,人民法院可能會不予支持。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
3、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為: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4、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具體規定如下: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5、我國票據時效分為三類,分別是二年、六個月與三個月。首先,二年期間適用于三種票據權利。這包括匯票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持票人對于承兌人的權利,以及本票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的權利。其次,六個月期間適用于支票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的權利以及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1、持票人作為債權人票據民事訴訟時效,可以行使債務追償權,要求出票人和承兌人償還債務。這個權利,適用于民法。對該債務票據民事訴訟時效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所以,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 法律依據票據民事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2、【解析】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消滅。
3、【專家解讀】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4、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為: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5、票據權利有如下:付款請求權。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票據民事訴訟時效;追索權。
6、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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