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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
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自己沒有逃逸卻因為某些原因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辯,就是大問題了,這時候需要提出辯護,把事情交代清楚,那么辯護詞該怎么寫呢?今天網的我就帶你詳細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 。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審辯 護 詞審判長、審判員:xzx律師事務所接受**家屬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們作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出席法庭、參與庭審。通過閱讀案件材料、會見被告人,結合法庭調查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沒有異議,在量刑方面,建議法庭在量刑時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以下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參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納。一、本案屬于過失犯罪,事故的發生具有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觀罪過較輕。交通肇事罪屬于典型的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沒有任何的犯罪動機或目的,被告人主觀罪較輕。
1、被告人所駕駛轎車是合格車輛,被告人沒有醉酒駕駛的現象。其主觀罪過遠遠小于那些因醉酒、 *** 、無證駕駛,闖紅燈、故意超載或駕駛年檢不合格、零部件失靈車輛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響。因為被告人自下午7點開車閑轉到零點,駕駛時間長達6個小時,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體的靈敏度均受到影響,并且事故發生時處于夜間,能見度不佳,這些因素影響被告人在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措施,其主觀方面的過失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預見的緊急避讓因素。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見一輛出租車停在非機隔離線(頭北尾南),緊急向左打方向避讓,致使本案事故的發生。(卷宗第51頁,詢問**筆錄)。被告人的避讓行為系一般人在面臨危險時的合理反映,在主觀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過失,歸因于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盡管我們無法確切知道,避讓這輛出租車的行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產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們同樣無法排除緊急避讓這一客觀因素對本次交通事故的影響。因此,較之于其他諸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沒有卑劣的動機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讓、長時間駕駛、夜間行車等客觀因素,其主觀罪過較小。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使罪與刑罰相適應。
(二)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事故發生當日下午,被告人**得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隊沒有抓獲被告人、沒有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被告人主動到交警隊投案,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過程。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符合自首的條件,在量刑方面應該予以考慮,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稱“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其構成要件要求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
a、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最高院《解釋》中規定六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b、主觀方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主觀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沒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隱藏,在得知自己發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動投案,如實陳述,表現出等候處理,愿意承擔法律責任的態度,顯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同時,**駛離事故現場時并不清楚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結合**的供述,**不清楚撞到人并造成死亡的后果。他是在當日早上見到血跡,經過打聽后,在12點左右確認事故發生的。(卷60頁,詢問筆錄)因此,從對事發中行為人對事故的明知程度、事發后行為人的行為表現上來進行判斷,被告人**對自己的肇事行為是不清楚的,其自首行為顯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抓捕,主觀上根本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3、被告人**的先前行為不屬于最高院《解釋》規定六種情形之一。根據《解釋》,構成逃逸的五種情形有: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等。本案,被告人沒有后五種情形。盡管本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交警隊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不能據此認定本案被告人具有逃逸情節。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交警隊據此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一認定是在確認**逃逸的事實基礎上做出。但是,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不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應當積極履行搶救傷員與財產、保護現場、報案、接受處理等義務。因此,在發生事故后駛離事故現場,即構成道路管理法方面的“逃逸”,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刑法領域,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構成刑法上的“逃逸”,我國刑法將之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特別規定。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等《解釋》規定的情形,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駛離現場的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予以加重刑罰。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法院應該行使審判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予從寬處理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實陳述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對自己構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認識,認罪態度很積極。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被告人積極籌錢,在案發后第二天就通過家屬給予了受害人家屬叁萬元的賠償。被告人家庭條件差,經濟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確表示愿意賠償的態度。**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通過家屬積極籌措,對民事賠償部分盡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經與被害人的親屬已達成調解協議,目前按照協議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無論從主觀上還是行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現,沒有推卸和逃避,主動承擔了其應該承擔的責任。
(五)被告人**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適用緩刑不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惡劣情節,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投案,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肇事情節,明確表示要盡力補償受害人家屬的損失,并積極賠償,具有明顯悔罪表現。被告人此前從未有任何犯罪行為或嚴重交通肇事情節,被告人**系部隊退役軍人,平時表現良好。請法庭考慮上述情況,考慮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效果,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此 致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x
二、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范本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律師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江蘇奕俊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出庭為**辯護。首先我對受害人遇難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親屬表示慰問。通過會見被告人和閱卷再結合剛才的庭審調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這一加重情節和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裁判時予以參考。
(一)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有肇事逃逸這一法定加重情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一人死亡或一人重傷且具備酒后駕駛、 *** 駕駛、無資格駕駛、駕駛不合格或無牌、無證機動車、超載駕駛等情形。逃逸行為認定的空間因素:公安部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的第二條已有明確規定,即逃離交通事故現場。而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首先被告人立即主動停車,并用僅有的錢乘出租車送受害人到醫院治療,并沒有逃離事故現場,而是離開醫院。另外從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中亦可看出,當時被告人是完全能夠逃離事故現場的,但其并沒有實施逃逸這一法定加重情節的行為。其次,被告人對受害人的死亡結果及犯罪行為的成立與否沒有預見性。證據顯示被告人將受害人送至醫院后,一是看見受害人能夠走路,二是考慮到經濟賠償無法履行,才離開醫院,而此時被告人預見不到被害人可能死亡這一意外情況。故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的情形。事實上受害人亦在事故發生后十余日才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而非在事故現場,這一死亡結果并非包括被告人在內的常人所能預見到的,其當時離開醫院時主觀上考慮的一是怕受害人家屬趕來對自己不利,二逃避的只是民事賠償而非刑事責任。
(二) 本案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辯護人不持異議,但其具有自首這一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
1、《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應當按自首處理,有公安機關的200*年*月*日的詢問筆錄及起訴意見書等材料為證。
2、就酌定減輕處罰情節方面來說,首先不可否認本案被告人在事故發生中具有重大過錯,但受害人的過錯,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這里的過錯不僅包括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未靠近道路邊行走,而且也包括該事故認定書未考慮到受害人突然側走,使被告人無法避讓致交通事故的必然發生這一客觀事實,導致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有誤。其次,檢察機關據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據之一是交通事故認定書,而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未能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7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且認定事故責任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所謂“逃逸”,而“逃逸”與事故責任認定無關。再次,被害人已死亡這一事實已無爭議,但死亡原因根據目前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不能排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導致死亡。而且偵查機關未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這一事實作出法醫學“尸檢報告”,且受害人女兒的筆錄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未確認無疑時就匆匆火化,故辯護人有理由認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不當然是交通事故引發的。
(三)最后,從主觀上講,第一,本案被告人屬于過失犯罪且過失情節輕(若不是被害人突然左拐也無本案發生,其及時將傷者送到醫院,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的時間)并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以前從未受過任何處分,經過調查,鄰居和相關部門對其評價很好,因此其犯罪主觀惡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從整個案件對被告人詢問、訊問的口供到起訴再到審判可以看出,在案發后被告人能夠全面、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良好愿望。第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第五,被告人雖生活困難,但案發后能積極救助受害人用僅有的錢送其到醫院進行搶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盡最大能力借款來賠償受害人家屬,并在本律師會見時多次要求本律師與受害人家屬協商民事賠償等事宜。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自身患有慢性乙型肝炎的情況下仍盡自己最大能力通過負債方式賠付了受害人家屬部分損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另外被告人在看守所數月,客觀上被限制人身自由了一段時間,已經受到了處罰,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又有自首情節,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過失犯罪不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緩刑條件,故建議法庭結合本案情況,予以考慮緩刑。所以本辯護人請求法庭能夠對其減輕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樣也符合我國刑法之謙仰精神。謝謝!江蘇**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王**
三、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范本二)
【案件介紹】吳律師辯護的一個交通肇事罪案件法院宣判了,判處被告人五個月拘役,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當事人也滿意。本案中因被告人在發生事故后只向110報警,然后離開了現場,檢察院原指控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我們知道一旦逃逸被確認,被告人所負的刑事責任就在另一個量刑幅度,根據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應在3~4年間定罪。后來辯護人與司法機關就被告人是否逃逸進行了辯論,最終司法機關也支持了辯護人的意見,再加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情形,遂作出上述判決。就案件事實部分,被告人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有關“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公訴機關《起訴書》認為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辯護人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屬于“肇事后逃逸”。根據《刑法》第133條和《司法解釋》第3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很顯然,本案中被告人并沒有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雖然其在發生事故時車輛繼續向前滑行了一段距離,但被告人在聽到有人喊“撞死人了”后還及時掉轉車頭回到現場,并拿出自己的手機向110報警。辯護人認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為人對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毀壞現場或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原因不好查明、肇事者無法明顯找到等將阻礙交管部門作出事故認定的行為,行為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擔法律責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為,可以證明其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試想被告人在黑夜中、旁邊沒人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后車輛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離,如果被告人欲“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說此時已經具備了逃離的條件,但被告人沒有選擇逃離,而是選擇掉頭回到現場。由此可知被告人當時的心理態度并沒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辯護人認為,肇事者當時掉轉車頭回到現場進行事故處理,同當時就逃離事故現場應該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如果對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一同對待均認定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將導致邏輯的混亂,也促使更多的人將存僥幸心理而干脆逃離現場使得司法資源的進一步浪費和可能因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而出現不和諧因素。另外,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機向110報警,報警時明確說到自己發生撞死人的交通事故,也應接警人員的提問將肇事地點明確告知了接警人員。再有,肇事車輛是其本人的,其將本人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和報案的手機全部放在肇事車輛上,由此可知肇事者是可以被交管部門明確確認的。被告人作為一個勢單力薄的外地人,在事發地的村里發生撞死人的事故,又加上旁邊有人叫其要趕快跑,否則會被人打死。當時被告人因害怕被人毆打,出于保護自身和當時的恐懼心理而只身離開現場是符合一般人心理特征的,法律不能過于勉強其作為。最后,被告人在充滿恐懼和急于求助的心理狀態下,馬不停蹄地向其家人那趕,趕到后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整個的過程是沒有間斷的。這也可以明確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沒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綜上,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從始至終都沒有欲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心態。1、在發生事故后能逃跑而未逃跑,反倒掉回車頭回到現場;2、用自己手機報警,報警時明確說明是發生了撞死人的交通事故;3、報警后將肇事車輛、車輛行駛證、本人駕駛證、本人手機均放置現場,使得自己就是肇事者的事實一目了然;4、第二天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罪行。客觀上,被告人在進行了這些行為之后離開現場對事故成因的認定和傷者的死亡均沒有造成影響。所以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而是屬于一般的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逃逸辯護詞如何寫 @2019
[img]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辯護詞怎么寫?
交通事故被告辯護詞應當寫明:
1、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
3、辯護意見和從輕處罰的理由等;
4、證據;
5、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對原告人表示慰問的認錯悔罪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交通事故上法庭,如何辯護?
在法庭上,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給自己辯護:
1、是否構成犯罪。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的大小。
4、有無進行賠償、有無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
6、是否初犯、偶犯,有無前科劣跡。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在法庭自我辯護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應對處理,沒有可以通行的準則或規范。可以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于從犯、是否屬于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通常實務中,涉及刑事案件的開庭辯護,盡量還是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更有助于從輕、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2022年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么寫?
醉駕 本來就是當事人在酒精的過度影響下而做出的非正常故意的行為,但是司機畢竟在喝酒之前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的可能性而必須因此而接受到處罰,所以在法院對其審判中醉駕的司機可以為自己辯護以求得法院的輕判。那么,醉駕自行 辯護詞 該怎么寫? 2018年醉駕自行辯護詞該怎么寫? 關于本案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危險駕馭罪的規定,以及本案相關 證據 來看,被告人已經涉嫌構成危險駕馭國罪,同時,鑒于被告人已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因此, 辯護人 對 公訴 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馭罪無異議,但認為在量刑上可以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小。 本案案發的時間是在2011年5月17日20時左右,而被告人飲酒時間是在同日中午12時左右,其間已上了半天班并已相隔8小時左右,被告人誤認為此時酒性質已過,已不屬于 酒后駕車 。因此,被告人的酒后駕車行為,與普通的明知醉酒而駕車,追求 *** 、放任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有區別的,是由于自己的認識錯誤,最終導致了這起案件的發生,被告人在事后也感到極為懊悔并深感自責。 二、本案犯罪情節、后果相對不嚴重,犯罪行為了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相對較小。這從下面五個方面進行說明: 1、案發時間是在5月17日晚上8點左右,此時非上下班、上下學高峰時期,也不是白天。 2、被告人見到交警設崗檢查車輛時,能夠主動停止駕馭機動車,配合民警檢查。 3、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給社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本案被告人屬于單純的醉駕行為,有別于已經造成 交通事故 的醉駕行為。 4、被告人駕馭的車輛系二輪摩托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破壞性相對于轎車或其他營運車輛、大型車輛要小的多。 5、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駕馭證照,車輛牌照齊全。 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自己查處時起一直至本次庭審時止,均能如實供術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干部偵查活動,主動交待案發的整個過程,毫無半點隱瞞、推脫或狡辯,使 刑事訴訟 進程得以順利、高效進行。被告人事后也能夠徹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懺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做員工的責任,特別是給家人帶來無限的痛苦、思念和牽掛。被告人的此種情形符合《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及符合 刑法 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 雖不具有 自首 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 本案案發前,被告人沒有受到到任何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在單位工作多年,不怕吃苦,積極肯干,多次得到領導的表揚。 尊敬的審判長,在發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誠地請求你們,根據事實,根據法律,根據后果,對本案的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總而言之,既然已經構成了醉駕的錯誤就必須首先有一個誠懇的錯誤才能夠讓法院知道本身其惡性沒有達到很嚴重的地步,但是自己的辯護始終是缺少一些法律理論上的支撐,所以建議直接 找律師 辯護。
怎么寫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某某律師事務所余某某律師接受被告人某某親屬的委托,依法擔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人。經全面分析本案的證據,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對本次造成的后果,沒有主觀上的過失。 我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駛,無法預見到受害人會越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橫穿,顯然這起交通事故屬于被告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依法應當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即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時省道上正常駕駛車輛,且省道中間由混凝土隔離設施,被告人認為行人不會越過隔離設施橫穿省道,這屬于對交通規則的正常理解。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刑法歸責原則,若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被告人楊×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沒有降低車速的行為,與本交通肇事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系。 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車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時速行駛,已經適當降低了行駛速度,顯然不存在過錯。而且,該“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僅僅是一種倡導性規定,并沒有在《廣東省道路規則(試行)》中予以歸責,交警部門據此認為被告人存在過錯顯然過于牽強。客觀上講,沒有被害人橫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即使被告人沒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沒有本次交通事故,這說明被害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橫過有混凝土隔離設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門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刑事偵查卷宗第23頁)已經查明事故發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離”,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遺漏了該對被告人極為有利的證據,顯然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嚴重過錯行為”,而被告人(肇事司機)僅存在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這種輕微過錯,根據責任劃分均衡原則,顯然被害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不是適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而是錯誤適用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完全罔顧事故發生路段屬于有道路隔離設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限制通行”路段,從而造成事故認定嚴重錯誤。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依法不應當作為定案證據。 綜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觀上沒有過失;客觀上被告人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此外,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某無罪。 辯護人:某某律師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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