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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道司考題~~~一審死緩,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違反了...
1、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回避的程序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適用程序: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我國刑事訴訟191條,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我國刑事訴訟191條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本人或者他我國刑事訴訟191條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本人擔任過本案的 證人 、鑒定人、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本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人的。
3、申請回避的程序是怎樣的?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先了解以下幾點。回避的種類: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申請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期間:訴訟的任何階段。申請方式: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回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4、回避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可見我國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并用。
5、一是申請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應當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行回避的,應當向審判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并說明理由。
二審法院審理案件注意哪些問題
1、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項: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2、法律分析:二審開庭程序中需要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項: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對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法律主觀:二審行政訴訟應注意以下幾個條件: 審查上訴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上訴,首先應當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條件進行審查。 應當撰寫好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4、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5、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是最終的判決結果,一旦作出裁判,就不能再次上訴。因此,在上訴案件中,當事人應該充分準備證據和法律依據,以便在二審法院中取得更好的結果。總之,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裁判。
6、另外,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準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程序正義程序正義論
程序正義作為一種法律價值,其起源和在刑事審判中的具體要求值得探討。實現程序正義的意義在于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透明,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它強調的是過程而非結果,法院的審判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并非必然決定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因此,程序正義的堅持和實施是刑事司法體系中至關重要的環節。
④程序正義論,程序正義論認為,程序正義是法所固有的檢驗司法活動公正與否的標準。它支配著審判的全過程。嚴格說來,這種學說可以歸之于形式正義論的范疇。但是較之形式正義論它又更強調司法過程的正義問題,并且它基本上是與實體正義論相對應的,而不是與具體正義論相對應。
在社會正義理論領域中,“程序正義”指的是一個機構,如人或制度,分配利益或負擔的規則或途徑。與此相對應,“結果”描述的是任何時刻,不同個體享有資源、商品、機會或權利的狀態。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區分了三種不同的程序正義類型。首先,是“完善的程序正義”。
在法制話語的探討中,程序正義論的目錄涵蓋了多個關鍵領域。首先,我們深入理解程序正義的基本理論,它強調司法過程的公正和公平。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源自英國的自然正義和美國的正當程序,包括法官中立、參與、對等、司法理性、及時性、終結性和人權保障。
年,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了程序正義的三個形態,特別是純粹程序正義,強調公正的程序設計,即使結果不確定,只要程序正當,結果就被視為合理。羅爾斯認為,社會結構的正義問題不僅涉及法律程序,還涵蓋社會經濟結構。
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是: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以及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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