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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回避適用人員對象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2、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3、刑事訴訟回避適用人員對象有哪些審判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檢察人員“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4、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5、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6、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詳細列舉了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案件處理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和執行員。
刑事案件在審判過程中哪些人應當回避?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刑事訴訟回避的類型有哪些 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
從《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就包括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共六類人員。但此時申請人員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并非允許隨意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種: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刑訴回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1、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3、回避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4、屬于本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件中的當事人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處理造成影響的。
5、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回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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