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一般警察立案標準,以及警察立案標準需要什么條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公安局立案標準
- 2、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是什么
- 3、公安立案標準
- 4、公安立案標準條件是什么
- 5、立案的條件公安三個條件
- 6、警察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局立案標準
派出所立案標準:
1、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事實條件)。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罪責條件)。
3、符合管轄的規定(管轄條件)。
二、立案的來源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img]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立案標準
1、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如下: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批準逮捕中的訊問】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批準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立案標準條件是什么
公安立案標準條件有以下幾個:1、認為有犯罪事實的;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3、屬于自己管轄的。即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立案的條件公安三個條件
1、對于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個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1)有犯罪事實,即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2、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1)沒有犯罪事實,即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為所致;(2)雖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警察立案標準
警察立案標準: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
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一)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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