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自訴有哪些種類對應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什么罪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基本信息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刑事自訴有哪些種類對應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全集: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全集,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跡鋒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基配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有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五種親告罪刑事訴訟法規全集;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這七種公訴轉自訴案件,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什么罪
刑事訴訟法82條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僅規定了法律程序內容,并沒有關于罪名的實體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82條并未規定任何罪名。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可能規定罪名,規定實體罪名的是刑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一般包括犯罪被察覺、證人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刑事訴訟法規全集,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纂刑事訴訟法規全集,于2012年4月出版。此書由法律出版社發行,采用16開本,共計484頁,內含文字925000字。全書定價62元,內容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為法律工作者、學者及公眾提供了詳盡的法律指引與參考。
正文部分,區分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前者在審判中地位顯著,后者則用于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收錄的文本為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文本,但需查閱附錄以了解修正前文本。司法解釋對應條文在最新修正文本與修正前文本之間存在差異,讀者應關注附錄中的相關文本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全書(2012)(含立案標準)》是一本全面且編排嚴謹的法律參考書籍。它收錄了所有現行有效的刑法法律和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章節的順序進行編排,以確保查詢的便捷性。
本書以條文先后為序,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解讀,內容包含修改后的290個條文。每一條文下設三個部分:條文主旨、條文解析與條文適用。
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正案。此次修改旨在強化刑事訴訟法的職能,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秉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呼應中央深化司法體制與機制改革的號召,著重解決了當前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第八十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謀犯罪、實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二)受害人或現場目擊者指認其犯罪的。(三)在其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逃逸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被視為證據,其收集和使用必須遵循法定程序,旨在確保公正和合法。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擁有重要作用,他們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了解案情并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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