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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標準究竟是什么?
死之是一種生命的終結,神秘而又深邃。然而,腦死亡標準的提出和對瀕死經驗的探索,使人類又一次親密接觸了死亡的神秘地帶,感受了生命終結瞬間的幻妙旅程。
死亡之因的逐步揭秘,只是科學對死亡研究的一部分,而對心臟死亡標準的質疑,腦死亡標準的提出,則大大完善了這門科學。
瑞典有一位名叫雷佛·斯登堡的企業主,連續幾年拒交稅款。稅務部門幾經交涉無效,只好訴諸法律。在法庭上,斯登堡振振有詞地援引一條國家法令說:“根據法律和司法實踐,當一個人的心臟停止跳動以后,這個人即被認為已經死亡。死人是不納稅的。我的心臟停止跳動已經3年了,我是借助人工心臟生活的,所以理所當然地不在納稅人之列。”
法官們聽了個個張口結舌,無以駁之。
這不僅使法官們感到棘手,而且使人類數千年來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的標準受到了挑戰。
原始人通過日常觀察和狩獵活動,形成了人的心臟停止跳動就是死亡這一模糊概念。在許多石器時代的洞穴壁畫中,古人所描繪的被獵取的動物,都是用利箭、長矛刺中動物心臟來表示它的死亡。在古埃及的石碑和墓碑上,還可以看到這樣的彩繪石刻,上面的圖像常常表現死者被帶到身居寶座的太陽神面前,而死者手上托著的是自己的一顆心臟。數千年來,人類一直把心臟視為“神明之府”,“君主之官”。血液循環學說的創始人哈維也認為:“太陽是大宇宙的中心,心臟是人體小宇宙的太陽。”人們毫不懷疑地認為心臟停止跳動就是死亡。詩人描繪一個人的死,常常說:一顆偉大的心臟停止了跳動!外國有的法律詞典把死亡的定義釋為:“血液循環的完全停止,呼吸、脈搏的停止。”我國的《辭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為認定死亡的重要標準。
但是,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標準,在實踐中常常出現矛盾的現象。非洲的古老民族希須曼人,心臟停止跳動后,家人或同伴們會把死去的人先淺埋于墓穴里,因為他們發現有的心跳還可能恢復。事實上,也經常有“死人”從墓中爬出來,重返人世的事情發生。
進入20世紀中葉,醫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人體器官移植技術和人工器官替代技術,把許多已被判斷為死亡的病人從死神手里奪了回來,傳統的死亡標準受到了劇烈沖擊。一個衰亡的心臟可以替換上另一個強壯的心臟,這就意味著自己的心臟死亡不等于這個人死亡了。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有1000多人做了心臟移植手術。心臟死亡已不再構成對人整體死亡的威脅,心臟的可置換性使過去心死即等于人死的這種死亡標準失去了權威性。
許多情況下,心臟停止跳動時,人的大腦、腎臟、肝臟并沒有死亡。腦細胞的死亡是發生在心臟停止跳動后十多分鐘乃至幾十分鐘,而這時的肝、腎、肌肉、皮膚等組織、器官還沒有死亡。這些現象告訴人們,人體是一個多層次的生命物質系統,死亡也是分層次發生的。
早在20世紀50年代,已有人對可逆轉的腦昏迷作了深入的研究,開始提出腦死亡的概念。1968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發表研究報告,正式把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并提出了4條判別標準:①沒有感受性和反應性;②沒有運動和呼吸;③腦干反射一律消失;④腦電圖平直。凡符合以上標準,在24小時內反復檢測無變化者,即可宣告死亡。同年,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也規定了與此基本一致的死亡標準。
死亡的心臟可以被替換,人體能夠繼續正常生存;而人的大腦死亡以后,就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而言,是無法進行移植和替換的。如果有朝一日,人類能夠移植大腦,那么被移植者除了軀體以外,已經不是原來的那個人了,因為中樞神經系統是每一個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個性或人格特征的基礎。
腦死亡標準的提出,對醫學臨床實踐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一,給腦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維持生命,雖然從表面上看,死者的心肺功能仍在拖延,但最終還是無助于死者復活,反過來卻給病人家屬、醫院和社會帶來沉重的物質和精神上的負擔。其二,器官移植的大發展,使許多危重病人有望獲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終究有限,致使其中的大多數人無計可施,如果腦死即人死的標準能夠認可,那么就為合法取用腦死者的臟器用于人體器官移植提供了先決條件。
目前,腦死亡標準逐漸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從法律上承認“腦死亡”為人體死亡標準的國家已有美國、瑞典等十來個國家,從醫學上承認的國家有德國、日本等幾十個國家。
我國也開始引進腦死亡標準。1988年7月5日,在我國第一次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80多名專家、教授發出倡議:轉變傳統的心臟死亡觀念,制定我國的腦死亡標準。他們還倡議,在醫學界開展關于死亡概念和死亡標準的討論,并且建議在人民群眾中提倡采用建立“預囑”的辦法,使病人對死亡方式的正當權利得到法律和社會的尊重。
但是,醫學界也發現了有個別病人宣布腦死亡之后又復活的情況,以及植物人蘇醒的事例,使腦死亡標準也受到一定的動搖。而且,科學的發展完全有可能使人腦移植成為現實,到那時,大腦由不可置換變為可以置換,那么腦死亡顯然不能作為死亡的標準了。上述的所有現實和問題,都是目前比較難以解決的,需要醫學界、法學界及相關的科學領域共同尋求和研討最佳的結論。
死亡標準的不斷完善,是科學揭開死亡之謎的一大進步,而對死亡前感覺的研究,則讓人身臨其境,真實而又神秘地與死亡直接碰面,感受死亡之時心靈與肉體雙重歸宿的情境。
對于男人和女人的區別,人們最直觀的是從身體的不同特征來判別的。但是僅從外表上去解讀人體的特別差異,永遠不會得到完整的答案。
由于長期的錯誤意識以及傳統觀念的影響,人體對于很多人都是個未解之謎,異性更是一個神秘的領域,很多無知和偏見,更是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不良后果。當我們真正地與人體零距離接觸,我們才能看清自己,看清亞當與夏娃的本來面貌。
[img]死亡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死亡的判斷標準:
死亡是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目前死亡標準分為心死亡和腦死亡兩種。
心死亡是人的血液循環完全停止,脈搏,呼吸停止,這是人類公認的死亡標準,也是最容易觀察和確定的形式。
腦死亡是腦組織或腦細胞全部死亡,包括大腦,小腦,腦干在內的全部功能完全而永久不可逆的喪失和停止。
我國目前腦死亡診斷標準是包括腦干在內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臨床診斷深昏迷,腦干反射完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以上必須全部具備。
確認實驗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成腦死亡圖形,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項中必須有一項。
擴展資料:
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腦死亡標準指某種病理原因引起腦組織缺氧、缺血或壞死,致使腦組織功能和呼吸中樞功能達到了不可逆轉的消失階段,最終必然導致的病理死亡。
腦死亡分4個標準:
(1)對外部 *** 和身體內部需要毫無知覺和完全無反應。
(2)自主運動和自發呼吸停止。
(3)反射、主要是誘導反射消失。
(4)腦電波(EEG)平坦或等電位。
認為凡是符合這4條標準,并在24小時內反復多次檢查,結果均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綜合起來主要有5個方面
(1)深度昏迷;
(2)腦反射消失;
(3)無自主呼吸;
(4)腦電圖檢查呈大腦電沉默:
(5)腦循環停止。
腦死亡和其傳統死亡診斷標準的區別
把腦死亡作為整體死亡的標準,意味著即使心跳仍然存在,依然可以在醫學上被判定為個體生命已經死亡,因為腦死亡后不可逆轉。
傳統的死亡標準與腦死亡標準比較:前者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為死亡標準,更著重于人的生物性,比較容易被民眾接受:但心肺死亡,并非會引起腦、腎、肝等組織和器官的很快死亡,尤其是人工器官移植技術和替代技術,還可以挽救心肺死亡的病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
我國死亡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我國判定死亡的標準
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在我國以“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標準”。現代醫學認為,代表人體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樞神經區域位于腦干。因此推薦將腦 *** 亡作為達到死亡臨界點的標準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機來維持;心臟停止了,還有起搏器。但腦死亡了不可恢復,它是大腦腦干的客觀死亡。心臟可以繼續跳動,呼吸可以維持,腦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國內外資料顯示,沒有一個診斷為腦死亡的患者能活過一個星期,植物人腦神經存在,可以吃東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沒有自主呼吸就是腦死亡。”
二、腦死亡是如何判定的
(一)先決條件:
(1)昏迷原因明確;
(2)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臨床判定:
(1)深昏迷;
(2)腦干反射全部消失;
(3)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自主呼吸誘發試驗證實無自主呼吸)。
以上3項必須全部具備。
(三)確認試驗:
(1)腦電圖呈電靜息;
(2)經顱多普勒超聲無腦血流灌注現象;
(3)體感誘發電位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三項中至少有一項陽性。 四、腦死亡觀察時間首次判定后,觀察12小時復查無變化,方可最后判定為腦死亡。
三、腦死亡和傳統死亡診斷標準的區別是什么
把腦死亡作為整體死亡的標準,意味著即使心跳仍然存在,依然可以在醫學上被判定為個體生命已經死亡,因為腦死亡后不可逆轉。
傳統的死亡標準與腦死亡標準比較:前者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為死亡標準,更著重于人的生物性,比較容易被民眾接受:但心肺死亡,并非會引起腦、腎、肝等組織和器官的很快死亡,尤其是人工器官移植技術和替代技術,還可以挽救心肺死亡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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