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坦白從寬,是真的嗎
- 2、刑訴法15條從寬的法律理解
- 3、刑訴法158條規定
- 4、刑事認罪認罰的法條
- 5、搶劫罪主動坦白取消多少減刑
坦白從寬,是真的嗎
是真實可信的 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節認定內容,常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兩此結合,意思是犯罪分子主動自首坦白錯誤,將會受到法律方面的寬待,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這里規定的情況屬于坦白范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范圍要窄一些。
是真的。坦白是認罪態度好的表現,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態度好應當從寬處理。
坦白不一定從寬。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寬處罰。但實際上是否從寬,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寬的判斷,可以視為功抵過,即坦白是功,犯罪是過,功是否足夠抵過,取決于是否能對案件提供實質性幫助。
坦白從寬。根據查詢中公教育官網顯示,坦白從寬的意思是只要坦白罪行,就可以減輕刑罰,因此警察局里貼的只要真誠說話就可以減輕刑罰是指坦白從寬。
準確劃分“坦白從寬”與在證據面前“低頭認罪”的界限是怎樣的?犯罪嫌疑人要在偵查人員開展訊問工作初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終在大量證據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種“承認”行為,不宜按“坦白”對待。
從寬與否,與態度不應該有關聯,而是根據犯罪事實來認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與當今國際司法界流行的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原則是相抵觸的,不利于我國刑法在國際上的形象。可以說,去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要求,在某意義上是受制于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原則吧。
刑訴法15條從寬的法律理解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至免除刑事處罰。并且在訊問時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從寬的法律理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至免除刑事處罰。并且在訊問時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
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刑訴法15條從寬的法律理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及至免除刑事處罰。并且在訊問時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
刑事訴訟第15條的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分子認罪認罰的,就可以對其從寬處理的。這個從寬處理可以是多個方面的,在程序上應當從簡處理,在量刑上,也應當做到從寬處理的,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分子作最大的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訴法158條規定
法律分析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8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及至免除刑事處罰。并且在訊問時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院的判決書應寫明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 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立即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即,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必須作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舉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依照第156的期限屆滿不能偵破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刑事認罪認罰的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規定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罰”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愿意接受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程序)獨立成章,共十二條,1380個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就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的概念,認罪認罰的程序適應,人民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作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解釋,將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3、認罪認罰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十五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十五條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視為量刑情節,對其減輕處罰。
5、第一條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搶劫罪主動坦白取消多少減刑
1、搶劫罪主動坦白不一定有減刑。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后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實交待被指控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事實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減刑是指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搶劫罪是不可能判處緩刑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的量刑標準為坦白刑事訴訟法規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就算有自首情節,也不可能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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