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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后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關于執行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 一審 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后第 二審 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針對刑事抗訴后的撤訴處理,人民法院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則。若被告方主動要求撤回起訴,且判決尚未宣告,法院審查后準許撤訴,則應制作刑事裁定書,但無需在裁定書中注明上訴權,以免造成混淆。這一處理依據的是《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應中華律師解析:二審抗訴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適用于抗訴案件,若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無合理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相關方。再審中的申訴和抗訴的撤回,若檢察院在開庭前撤回抗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無合理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法妞結語:法院審理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什么?
1、對刑事判決不服抗訴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此法規定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了抗訴分為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方式。通常來說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發現一審的判決、裁定有誤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抗訴申請。
2、法律主觀: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5、【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刑事抗訴后撤回抗訴原因分析是什么
1、刑事抗訴后撤回抗訴原因分析是什么有新的證據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刑事案件撤訴可以分為:一審中的撤訴、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二審上訴的撤回、二審抗訴的撤回、上訴、抗訴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但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
3、刑事訴訟中,法院發現公訴案件中存在:不存在犯罪事實、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的可以要求檢察院撤回起訴;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告以前撤回自訴或者法院說服撤回起訴。
4、檢察院撤回抗訴不一定是合法,法律規范只是賦予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了檢察院有撤回抗訴的權利,但并非所有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一般來說,是有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但是撤回抗訴之前,需要先聽取下級檢察院的意見。
刑事二審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嗎
可以。刑事案件二審抗訴期限為五日或十日。不服判決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刑事訴訟規則撤回抗訴,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能的,人民檢察院行使撤回起訴權,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法 》規定,凡需要提起 公訴 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檢察院無權再撤回起訴。檢察院撤訴只能適用于一審判決前,還需要經過法院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
刑事訴訟二審撤回抗訴是可以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被告人上訴后二審檢察院還能撤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因和解而提出撤訴,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二審中,一審原告是上訴人,必須在撤回二審上訴的同時,撤回一審起訴,二審法院會裁定準予撤回二審上訴或準予撤回一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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