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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1、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視為證據。
2、刑訴法規定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刑事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刑事訴訟法》中對證據的定義極為明確,證據指的是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根據其種類,證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與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
5、【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視為證據。
2、【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
3、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共有八種,它們分別是: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物證論刑事訴訟法證據: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指證人就其所論刑事訴訟法證據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2、第五章 證據規定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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