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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二次退偵,是否可取保候審?
檢察院對于需補查的案件可兩次退案至公安進行補偵,在這種情況下,涉案者通常有望獲得取保候審。依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仍需補充偵查,可以選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調查或者自行展開調查。如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舊認定證據不足且不滿足起訴條件,則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分析:退偵后如沒有新證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后,如果仍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決定退偵時允許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這是基于對案情的綜合考量。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不必到等到檢察院退偵兩次后才申請。
在二次退偵后如果沒有新證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以兩次為限,并且在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回兩次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兩次的法律后果有可能是人民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在人民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偵查以后,公安機關新補充偵查的證據符合了法律制度上規(guī)定的起訴的條件,那人民檢察院當然也會依法起訴。整體來說,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就是兩次。
法律分析:退偵兩次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移交的刑事案件接二連三的被人民檢察院退回,這就說明在證據鏈條上是存在著很大的瑕疵的,除非公安機關確認沒問題,但檢察院卻依然堅持退回,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退偵二次后會如何處理二次退偵以后檢察院會按照不起訴處理。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處理。
法律分析:第一種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后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提起公訴。
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如果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后,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如果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仍會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刑事案件退偵兩次是為什么
案子退偵兩次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節(jié)未予查實的;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
取保退偵兩次意味著證據可能不夠充分,且第二次退回偵查已達到補充偵查次數的上限。《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規(guī)定,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一規(guī)定旨在防止案件拖延,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保護其合法權益,并督促偵查機關高效完成偵查工作。
法律分析:取保退偵兩次意味者證據不夠充分,而且,第二次退回偵查已經是補充偵查次數的上限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對案件進行二次退偵,意味著發(fā)現(xiàn)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遺漏罪行和同案人的情況。 補充偵查的目的是為了查清相關事實和證據,以便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審判。 如果檢察院退偵兩次后,案件仍然證據不足,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分析:案子退偵兩次是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節(jié)未予查實的;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
案子退偵兩次,通常表示案件存在以下關鍵問題: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存在矛盾、犯罪構成要件不完整、關鍵情節(jié)未被調查、或可能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明。這一情況要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二次退偵是否意味著判刑更重?
退回補充偵查僅為刑事案件處理的程序步驟,并非意味著明確的處理結果。若補充偵查取得足夠證據,檢察機關將向法院提起公訴,繼而可能判處相應之刑罰;反之,若補充偵查仍無法獲取充分證據,檢察機關將難以向法院提起公訴,從而可能導致無罪釋放。
綜上所述,二次退偵并不必然導致重判。關鍵在于證據是否充分。在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案件將順利進入起訴階段,并可能面臨判刑。反之,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經過多次退偵,也無法確保被判刑。因此,二次退偵對判決結果的影響主要取決于證據的質量與充分性。
二次退偵并非意味著所有案件都會判重。退偵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原有偵查基礎上,對案件中某些事實和證據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補充的訴訟活動。案件經過退偵,并不必然導致刑罰的加重。 退偵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它本身并不決定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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