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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其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當事人有拒絕告知的權利。
2、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管轄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在刑事訴訟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第127號令公布了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16條內容第十六條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內容如如下: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全文內容...
1、-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詳細規定了:- 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由不同偵查機關辦理。- 律師辯護時,需及時通知所在律所或律師協會。
2、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3、刑事訴訟法屬于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2012年修訂也是由全國人大修訂的。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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